2008年6月8日

應當去死!?

先不談這是不是一個成立的倫理學命題,但這似乎是一個普遍的信念,至少在我的感覺中,在臺灣應當不會受到太多挑戰,這個命題是:

一人活著如果 (1)必然對他人造成重大傷害(不涉及該人的意志),或 (2)至少無法控制自己不傷害他人,那他應當令自己不存在,也就是,應當自殺。

這不代表人可以殺他,但是是對他的「存在」本身進行非價。當人無法控制自己的犯罪(例如強暴)意圖時,除了犯罪本身是錯的之外,他讓這樣的自己「活著」也是錯的。當然,原則上只對行為非價,只是存在,讓自己活著,在行為論上好像也不當然不涉及行為,當你意識自己活著而繼續呼吸,並不是那麼當然的不是行為,不當然能免於評價(刑法上會切割出「實行行為」,但維生和犯罪是有條件因果關係的,而這在一般人的判斷中是受評價的,否則怎麼會有活著「有愧天地」的說法呢?)

更廣一點是,如果一個人知道自己的存在將會傷害,或是嚴重威脅他人,例如假設有一超強力傳染病的帶原者,旁人幾乎沒有辦法預防,同樣的,他人去殺害他可能是錯的,但他讓這樣的自己繼續存在會被認為是錯的。

再廣一點的狀況是,有些人可能因為生活方式,或是社會條件,使得他的存在就會是對周遭的人的冒犯,程度可能像是捷運尖鋒時刻的車廂中有一個遊民,他的體味和身上的跳蚤似乎就讓他「不應該在那裡」,而如果有人「不應該在任何地方」,基本上也就是不應當留在這個社群中。當一個遊民發現自己可能無法讓自己「乾淨」而又過日子,或是這樣對他來說太沉重了,他辦不到,結果就是他要嘛就是忽然「超越極限」,成為一個「體面的遊民」,要嘛就是自己消失,否則就是錯的,因為確實,人好像有權要求不被冒犯。

臺灣社會好像不致於要人去死,但大抵上好像會說一些人並不是他們的行為,而是他們的存在是錯的,而認為他們活著本身是一種罪惡,因此自殺在這種狀況下一般來說是比較好的。只是真正該死的人都沒有全去自殺,而自殺的人可能不到那種程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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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段東西嚴格來說,是我自己對社會的感覺,我有一種「權威過敏」,很難對抗他人對我的否定以及不快,特別是這經常是「有些道理的」。會有這段胡言亂語是因為回想起了以前某天滿身大汗時去搭捷運,同車廂的某位小姐不耐地說了一句「好臭,汗臭味」,雖然他不是對我講,但我知道他在指我。的確我在車廂中的存在冒犯到他了,而我無法說他就應當容忍我的汗臭味。在當下他否定的並不是我的行為(雖然這和我之前的行為有關),而是我在車廂中的存在,而我發現我無法對抗這種否定,無法說這種否定完全沒有道理。

在那天中午,雖然除非搭大眾運輸工具,否則我必須在太陽下走一、兩小時。但我其實可以花個一、兩百元搭計程車,或是辛苦一點走一點路,甚至一定會有一些具有「創意」而兩全其美的辦法,但我沒有去做,也沒有想到其他辦法,我能夠避免自己進入大眾運輸工具冒犯他人(甚至搭公車造成的傷害會比捷運小一點),但沒有避免,無法說我完全無辜。

我從小就很難對抗任何權威(也因此我成為一個「乖」小孩),而從那一天開始我更感受到了世界的沉重,感覺到每一個他人其實都是有權威的,我感覺到自己的存在經常會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冒犯到人,因而不斷地可能被他人的權威否定,特別其實我能夠避免但又沒有做到。只要我的能力夠強,夠能吃苦,那一天我是可以不冒犯到那位車廂中的小姐的,但那對我來說似乎又極為困難,我沒有那種能力和毅力去完成,去讓我能夠不冒犯到人而存在。

現在我一直在把事情搞砸的邊緣,有時能苟活只不過是知道身邊許多人在容忍著我,很細心地不說破許多事,像是我的存在雖然不對,但還沒有「宣判」,還沒有被抓,因此還能苟活,但這隨時會消失,而那時我將必須承受一切理所當然,但我受不了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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