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人民主權」之類的口號,在法學界或是一般的老百姓來說都瑯瑯上口,但深究起來主權一直是個麻煩、不易界定,並且混雜在規範效力和事實上的權力,乃至於暴力之間的情狀。而在一般的自由民主法治國來說,主權最好不要太常進入法律與政治的討論之中,這是由於,在很大的程度上,一個「規範」性的秩序往往背景就在於懸置了主權問題-「法治國內無主權者」。
這回事聽起來有點誇張,但實際上是滿自然的。由於理想上整個體制的運作原理是基於平衡-不管是不同性質的權力的相互制衡,或是不同政治立場上的平衡,如果有辦法讓特定的一方主張自己是「至高」的主權者的話,平衡就失去意義了。也因此,對於許多法學者或是國家學研究者來說,主權這個概念最好盡可能地淡化,乃至於使之消失。
不過當然,如同所有其他概念一樣,主權這一個概念總是在不同的歷史時刻扮演不同的角色。「對內最高、對外獨立」這一種甚至早於布丹的界定方式,背景是在君主原則(monarchical principle)建立時,專制君主和教會之間的鬥爭中需要確定一個新的國內,乃至於國際秩序,而在這時,主權意謂的是實際上的統治與法權的最終來源。
但情況轉到普魯士主導的德國統一的狀況下,面對一個諸邦各有其歷史傳統與統治上的實權時,主權轉變成一種象徵性的法權最終來源-在許多地方,諸邦仍然保留其邦國的法權地位與實際存在。即便在討論過許多聯邦與各邦之間的權限問題後,還是很難明確地在事實上確認出聯邦真的是「對內最高,對外獨立」等等。聯邦與各邦之間的諸多權限與財稅問題,現至在納粹執政時都還得面對。主權在德意志統一運動中,扮演的不是如在專制王權對抗教會的鬥爭中,作為爭奪實際權力的、全有全無的鬥爭口號;而是在面對各邦都保留許多統治權利與權力的同時,在象徵上確認許多不同的統治單位之下,仍然是「一個德意志」,主權成了在許多現實權力間協商用的口號-而這顯然和常民印象中的「最高」的主權很不一樣。
這也顯示出了「最高性」或說「獨立性」這類對於主權的描述,太過於象徵化了,無法描述一個具體的情狀,因此就成為一種鬥爭用的,或是協商用的口號-而失去了用以說明實際狀態的能力。
這大致上就是Carl Schmitt在《政治的神學:主權學說四論》中提出了「主權者就是決定非常狀態者」這一新界定方式的目的。(雖然,Schmitt自有其政治立場,而該人是個徹頭徹尾的法西斯,乃至於在人格上也極為卑猥)而因此,當論者試圖再將Schmitt的主權定義象徵化、抽象化時,Schmitt的分析的興味也就消失大半了。重點在於,對於Schmitt來說,主權者是誰很大程度上是一個事實問題,而不是一個空泛的規範主張。很具體的說,誰能夠隨意地懸置法體制,誰就是主權者。(雖然就該特定人或團體而言,他可能會有其他理由讓他「不想」或是「不急著」去破壞法體制,但他「能夠」就足夠了)
也因此,Schmitt特別去參考威瑪憲法48條,關於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規定,不過這還涉及另外的複雜問題(特別是關於羅馬式概念下的「獨裁(Diktatur)」),在這裡大致上只能指出的,不過就是「緊急狀態」之類的權限,潛在地能讓一個體制的存續取決於特定人的決斷之下-而這個情狀如何能說是「人民主權」?或說主權觀念似乎必然會導向一種獨裁或寡頭制。
放到臺灣的情狀來看。有一個現實上因為中國與馬英九缺乏動機,而大概不會發生的劇碼(scenario)。很單純的是,只要中國進行武力的恐嚇(甚至只需要發導彈的程度),而馬總統自行判斷(程序上是依行政院提請,但這現實上等於是馬總統自己判斷)臺灣面對軍事上的危機,而依戒嚴法片面宣告戒嚴。由於至少在一個月內並不需要立院的追認,而在戒嚴狀態下,軍事審判加上可以凍結集遊法等等,加上實際上作為三軍統率的總統權力,可以說馬幾乎掌握了所有人的生殺大權。而非常單純地,假定這時運用戒嚴鎮壓所有可能對抗中國接管的力量,然後讓中國軍隊進駐,很快地現實上臺灣就不在存在,而整個體制也就失去意義了。
馬英九或說任何一個總統有沒有能力辦到這種事呢?我的初步判斷是有,而就國軍來說,大致上只要是傾中的或是國民黨籍的總統下這類的命令,他們必然會照做,然後主張自己只是「依法」服從長官(就像獨裁者的軍隊「依法」殺掉示威群眾一樣)。這是由於對軍隊來說,其他行動方式都吃力不討好,而軍隊再怎麼宣傳自己國家化,整個文化上就是「二十一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之類的東西,這使得在面對一個潛在曖昧的,涉及「人民主權」意義的深度理論課題,這些人是不可能有任何意義的思考與反抗能力的,因此面對這類離譜的指揮,他們只會照作然後主張依法服從三軍統率云云。
如果狀況是如此,那很單純的臺灣這個地方事實上沒有人民主權。事實上的主權者至少在現在就是馬英九個人,而不是什麼只在幻想中存在的「臺灣人民」整體,因為整個體制之所以能夠在「常態」下運作,只不過因為馬覺得沒必要(當黨主席就夠力了,狀況沒有需要弄出這種陣仗來),而中國雖然可以這樣做,但也不急著,甚至最好不要太早把可以用來緩和國內壓力的棋子打掉(也就是說,等國內有比較大的壓力時,再來演出完成中國統一的神聖歷史任務的戲碼。)而如果是這樣,基本上臺灣一個月內隨時都可以被統掉,之所以沒有只在馬英九與中國的決定而已。(又,其實在這裡「馬英九」可以換成任何總統)
而由於決定非常狀態的是馬英九,或甚至是中國。臺灣人基本上沒有主權,這倒不是什麼純規範上的問題,人還是可以拿憲法來嚷嚷主權在民云云,而也可以說這種主權是正當的,只是那和現實中的人、事、物都沒啥關係。事實上的主權者就是那一個具體的個人。
也因此,「人民主權」在對於Schmitt這一類霍布斯式的思維中,實質上是不可能的(雖然霍布斯在De Cive中也有討論「民主」制啦,但他的討論背後是有問題的)。人民沒有具體的形式,而需要人來代表;但一旦有代表人,主權者基本上就是那個人啦。而在這裡霍布斯式的思維和中世紀的「朕即國家」沒啥差別,也就是人民整體就被代表人吸收掉了,所以用以上的例子來說,馬英九就是臺灣人民,科科。
不過,就我看來,這種霍布斯式的想法是不準確的。其實單純的「人民主權」,並不一定需要經由代表,或說並不需要經由一個非常具體的人(或團體)來代表就能夠實現。現實上常見的狀況是,特別在許多「和平革命」的情境下,最後的一刻往往是獨裁者命令他的軍隊鎮壓人民(而這似乎一切「合法」科科),但在最後一刻,他的軍隊忽然就叫不動了。這也不是因為人民命令了他的軍隊,而只是這些軍人分享了人民的共識,而自發地停下來了-這時,雖然沒有一個明確的代表,但人民主權也實際上在那一刻顯現出來,乃至於就算之後該國的憲法並沒有改變,但去追究這些軍人的「抗命」失去任何現實意義了。這時,決定例外的就是人民,而也因此,主權者就是人民。
這種狀態看起來很極端,而好像只在某些獨裁者被推翻時會出現。但其實在大多數的民主法治國中都潛在地存在。假定某天歐巴馬藉特定時機宣告戒嚴,並在同時實際上開放中、俄的軍隊進駐。只怕美國從上到下沒有一個人會再理他,這時大致上不會有人花時間爭議他做的一切是否都是「依法行政,謝謝指教」云云,在這時大致上不會再有人覺得他是什麼三軍統率。這並不需要什麼修憲或是制憲云云,全民忽視後,馬照跑舞照跳,民主法治國也就自然維持了。
這類例子聽起來很誇張,實際上也是很誇張。不過基本上在世上任何一個民主法治國中,假設這種離譜的例子出現了,大概結果都差不多,而也因此,基本上可以說,在世上大多數的民主法治國中,人民主權是非常確實的。因為在維持該民主法治國存續的明顯情狀之下,一些顯然離譜的行為,在緊急的、非此即彼的那一刻,很自然地不會變成什麼瑣碎的法規爭議,也很自然地不會因此而讓法治國在這種爭議中滅亡。這甚至也不需要暴力,人民主權很單純地經由忽視離譜的行為而貫徹了。畢竟,以Arendt的話來說,權力的行使是不需要暴力的。
然而,臺灣大致上沒有人民,也因此大致上是沒有人民主權的。這類離譜的情況假設發生(雖然實際上機會不大,理由只在於對馬英九之類的人來說太麻煩,對中國來說不急),人民大致上是無法阻止的。就算之後有些零星的武裝抵抗,那意謂的只是一些民主法治國的支持者在這個社會中沒有權力,因此只好用武力自我防衛了。說穿了,這個地方的人並不太介意被統,也不太介意鄰居無緣無故被抓走消失,甚至有時還會主動希望不乖的人去死。雖然聽起來很邪惡,但這沒啥好意外的,這種事臺灣人幹了五十年以上了,而以前這樣的人,現在可是年高德劭的長者、中國哲學家,或是太極高手等等,還可以出書呢!人是不會改變的,而心態和觀念也不會在一個世代就改變。
所以啦,我的初步判斷是,臺灣這個島上沒有人民,因此也沒有人民主權可言。我們的政治自由完全取決於中國需不需要一個用來轉移內部問題的棋子,與現任總統在利害上投降的好處夠不夠大。其他所有的要素基本上都沒啥重要性。說穿了,這個島的命運從來不取決於這個島上的島民,對我來說,臺灣幾乎實際上已經是中國的一部分了,而且其實這就是大部分沉默的臺灣人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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