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9日

人與國家的類比

雖然每個人都知道,國家不是個人。畢竟,國家不會難過,也不會戀愛,更不會感到絕望,國家沒有感覺。然而相應的,國家卻是最常被比喻成人的一種抽象的對象,以生理與「病理」的修辭,談論政治共同體的事態,在許多不同的文化中都再三發生。霍布斯在以利維坦象徵國家時,也討論了國家的意志,乃至於如同以身體的病痛一樣,討論國家的病理。

而「國家理由(raison d'état)」的一系列論理,則賦與了國家類似於「理性行動者」的性格,而這也是國家與個人的類比最常出現的脈絡,國家與人一樣,都是一個做出選擇的行動者,而甚至國家與人同樣會以自保的動機作算計。當然,如同所有的象徵與修辭一般,這只是一種方便的比喻,在總體經濟學上的一般均衡模型中,也基於將「國家(經濟體,這也顯示出國家這個概念有待釐清,但在這裡,就先接受直覺上的國家範圍)」視為一個理性行動者,之後再去檢視其許多行動的互動與影響。

這些比喻、象徵乃至於現實上用來實務操作的理論,畢竟都只是表面的象徵,能夠作為個人與國家的類同性的線索,而如果線索夠多,也就能夠支持與證明國家概念與個人概念,在一些基本的結構上是類似的,但國家理性、一般均衡模型,乃至於市井之間的大我與小我的比喻,甚至是將國家擬人化談戀愛的同人誌中,一些基本的結構是不清楚的。

國家與人格,有類似的一些問題。人在物理上和身體無法區分,但指涉一個人,指的通常不單純是一具身體。國家很難和領土、人民區分,但涉及一個國家,並不等同於指一塊地和一群人。而這延伸出了關於笛卡兒自我的想像,我能確定的,就只有思考中的我,而身體、經驗、感覺都可能是幻象。而國家則延伸出了純粹的法學,確定是國家的,就是法律對國家的規範自身,人民、領土等等都可以是幻象,能確定的,就只有法律上的自我宣稱。

而這些人與身體、國家與其組成之間的關係,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而也就同樣地有一些尋找什麼是我之為我,以及「我國」之所以為我國的核心標準的嘗試。我可能是我的記憶,我國可能是我國的法律與判決;我可能是我的身體,我國可能是我國的領土;我可以是我的靈魂,我國則可能是我國的「精神」。而同樣地,這些宣稱都是粗糙而錯誤的,同樣地,問題遠不是這些斷言的任何一個可以解決的。

一個人可以經歷十年之,身上的每一個原子都不同,記得了很多而又忘記了很多之後,仍然是同一個人;而一個國家可以經歷許久,每一個國民都與數十年前不同,甚至領土也改變了,而法律與判例也都不同了,但仍然是同一個國家。(這其實是一個普遍的問題,一根蘿蔔也有同樣的狀況,不過人與國家同時都有物理性的與非物理性的要素,則是其特殊處)。

當我們將國家比喻為個人時,我們明知道國家不是個人,但卻又比任何一個事物更像是人,而這件事實令野心家能夠煽動人們赴死,令文人尋找某種「國魂」,令法律人討論國家高權行為等等,當然,也讓宅男腐女們能夠大玩國與國之間的惡搞橋段。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