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1日

官模官樣的法律解釋

這幾天來,所有的「政府官員」,乃至於清大的副校長,以及交大的教長,還有「駐外代表」,都不意外地表現出「官模官樣」來,其中可能危害最直接的,是那位對黃世銘回去當主任檢察官一點意見也沒有的羅女士,說穿了,接下來就打算要「依法」「嚴辦」這些學生了,只有在這時,五十萬的民意後盾,以及政府本身的失職都無關緊要,「法律不會寬待學生」。

雖然說,其實任何法律偵察,背後仍然必須以儘可能合憲的方式行動,而說穿了,在「依法」偵辦的過程中,許多莫名其妙的人可能拿到奇怪的「不起訴處分」時(臺灣這幾年來最誇張的一次,就是宋楚瑜興票案上的不起訴處分(相信許多人已經忘了吧),其實,不起訴處分外,各種求刑、提證據等等的行動,檢察官都可以作手,然後結果自然是弄死個洪仲丘,在這些技術下,就弄出了很難不輕輕判的狀況。

而有趣之處就在於,只有當政府想要「修理」人時,法律忽然變得非常的窄,窄到一點從輕處理的空間都沒有,雖然其實法律根本不窄,依法也可以輕輕處理,甚至在微罪不舉的原則上,暫時不去理這些事都是可以的,不過,當總統的意志變成「憲法精神」的代表時,服貿就變成聖旨,而佔立院則是可以弄到可判死刑的強佔公署罪,雖然,該法早就失效了,不過這也表示,馬英九「真的」想要殺死這些學生-然後再主張「依法行政,謝謝指教」,而很可惜的沒辦法殺掉他們,所以只好儘量弄痛一點就是。

在這個狀況下,重點並不是單純的「惡法」非法的問題,而是執法者比法律本身還要邪惡的問題。而很有趣的是,雖然那群官腔官調的人老是想說如果「違法」就沒有民主云云,然而,這次基本的問題就是代議制的民主失靈,事實上經由人民的介入得到補救,而如果不承認這點,整個「民主」體制就變得不可理解了(當我們需要動用留德留美的法學博士宣傳「條約必須有實質的國會監督」這件事,而且還有一堆人扯藉口時,基本上法學幾乎無甚可談了,連最起碼的起點都沒有,還有什麼有意義的知識討論?)。而整個體制就失去了核心的精神,結果就是一團混亂,而這在這幾年來,表現在許多判決上(林益世先生與陳水扁先生在貪污上的「實質影響力」說的奇特解釋,這種「實質影響力」說在現實上的不一致與詭異,在法學界早就知道其荒謬,但卻也無甚辦法),而自然也顯現在ECFA的簽定的私相授受化,乃至於服貿與3月17日的那三十秒,這背後顯示的是在沒有核心的原則下,整個體制的完全混亂。

那在這一堆混亂中,讓事情「看似」有個秩序的是什麼? 無非是早已過時的絕對君主制的遺留,也就是統治者的「意志」,這一切只有在「馬意」之下才能夠有一個理路,除卻如此,所有的法律解釋,民主程序,都充滿了自相矛盾。

而這才是當Arendt討論Eichmann的邪惡與凡庸時的重點,重點並不只在於Eichmann自己「依法行政」,因為事實上,Eichmann在失去上層(希姆萊)的授權後,仍然繼續執行種族滅絕的指令,而Eichmann本人,事實上也有其反猶的側面。但這並沒有弱化Arendt的論證,反而是強化了,並且這和他在《集權主義的起源》中對於集權主義的描述一致。畢竟,當法律真的有基本的民主與憲政主義精神時,「依法」不可能是絕對的惡,只有當法律變成空洞的條文時,並且讓人失去道德責任時,這種情況下的「依法」,才可能幹出「凡庸之惡」來。

而很有趣的是,如果Arendt不親自去耶路撒冷記錄,他大概不可能得出邪惡的凡庸性這種說法來,正是需要Arendt看到了Eichmann這個人的「官腔」與「官樣」,才能夠了解這一切是怎麼一回事。而這種官模官樣,我們可以在羅瑩雪臉上看到,我們可以在劉容生臉上看到,我們可以在令狐榮達臉上看節,我們可以在蕭家淇臉上看到,我們可以在江宜樺臉上看到,當然,我們可以在馬英九臉上看到。

而很有趣的是,Arendt討論Eichmann的審判時,也確實認知道以色列的審判權限在國際法上的基礎,技術上是有爭議的,而也應當知道,Eichmann的「依法」在技術上也是有爭議的。然而,他一方面認定了Eichmann的行為的確有個人的罪責(也就是說,不能因主張「依法令之行為」因此阻卻違法),但另一方面也認定了,即便以色列的審判(管轄)權是有問題的,這個死刑判決是「對」的,因為這是一種對於人類的重大犯罪。

而在這兩個斷定下,他都打了那些不討論法律原則的「法律解釋」一個大大的巴掌。而這正是邪惡的平庸性的分析,能夠成為重大的理論事件的,「法律上的」基礎。在這個法律被當成獨裁者的技術工具超過五十年的島上,這本應當給人們重大的啟發,然而,由於許多人心懷妒恨,反而只要法律「不」當作獨裁者的工具時,他們便暴跳如雷而覺得世上「無法無天」了,背後不過就是一種單純的,對於行動與創造的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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