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囈語,不過或有些許的意義。
形式的、純粹的法,沒有源自人民生活的真實力量,而背後最終是一個宗教狂熱的神秘基礎,而其得到具體性的方式,就是暴力。因此,形式法律本質上是邪惡的。
但受限於特定區域的人民,能藉由其生活的具體性,以及理念的現實化,填充形式法,而使得具體的法秩序不會淪落為暴力的表達,而成為人民自身的表現。
在殖民地的情況下,殖民者的法律對殖民地人民來說,就是宗教狂熱的神秘主義,與暴力的綜合。然而,即便如此,殖民地的人民仍然經由賦與這種暴力的法律,另一種具體性,而達成人民的相互承認,而這就體現為各種人民自決的訴求。
然而,在表面上去殖民的,不再有明確的殖民法制的世界中,一種無根的,無視於特定土地上的具體性人民的暴力仍然猖獗。在「固有領土」中,以殘酷、暴力與流動而進入的大量無根人口消滅人民生活的具體形式的血淋淋的事實,顯示出虛幻的法律與暴力的結合,仍然是我們要面對的恐怖;而跨國企業的無根性,也試圖瓦解世上任何一片土地上的「人民」,而一旦人民的具體秩序消失了,法秩序就只遺留宗教狂熱的神秘基礎,與赤裸裸的暴力。
而這個島,面對的正是一個虛幻的法秩序,如果這裡的人民無法對抗神話強權的暴力,或依擋跨國資本的裂解,那就代表著最終,這個世界會落入新的黑暗時代。而相應的也就是,這個島的生存與反抗,也就有世界史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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