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1日
馴服法律之惡的幾種理論模式
法律此一制度本然是危險,甚至邪惡的。由於在運作上,重要的不是合理性與正確性,而是「有權解釋」,最終,法律制度的運作,是授權的連結,而法律的拘束力或說權威,在概念上最終來自於神秘的、準宗教的基礎,而這在現實的層面上上,則往往就是由暴力加以支撐。這產生一個宗教狂熱但又空洞的神秘權威,加上赤裸裸的暴力,而壓倒所有實質的倫理關懷、具體的生活形式。當代的集權、威權主義都因為現代法律而可能。
但在現代法律的發展的同時,也有許多不同種類的理論模式,發揮了控制法律的邪惡的功能。社團理論的模式將法律認知為社會既有秩序的表達,並進一步形式表達與秩序之間的辯證關係,這使得法律的神秘權威有一個具體的參照點;而在整理表達人民的秩序時,一種內在相互參照的體系性解釋方法,也被發展出來,這是限制神秘權威的另一種策略。
廣義的自然法式的策略,則是以道德(不管是亞里斯多德式的,或是康德式的,或乃至於歷史哲學性格的)論證限制法律的神秘權威。而這種策略的共通點在於普遍性以及以理論指導社會的傾向。
當然,這些理論模式也並不是互斥的,學者能夠發揮他們的創造力,整合許多不同層面的考量。
當代的法律之所以通常還是實質的、合理的(或許吧…),並不是理所當然的事,而是許多不同的理論努力,人民內化了這些不同的理論層面,而使得一種自發的秩序有其可能,並限制了法律神秘權威的邪惡。不過,那種對法律神秘權威的宗教狂熱,在我們的社會中還是可以從那些以「憲法」為由,對抗人民的訴求中看到。
這個世界上沒有特定的理論模式能夠終局地消除法律的邪惡,但新的語彙提供自由主義者新的資源,擴張人的想像力,而或許能漸漸地馴服法律之惡,並使之成為開創未來的一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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