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3日

談談戰爭、戰爭法與對敵意的文明限制


雖然廣義的「戰爭」,也就是群體的組織性暴力與工具性暴力的使用,幾乎可說是人類的共性。不過,另一方面,廣義的「戰爭法」,也就是社會制度上與「國際秩序(很可能只包括幾個部落之間的關係)」上限制群體之間的組織暴力,也在大部分的人類社群中存在。

而只要當一個區域的權力均衡維持住,廣義的戰爭法就會發展並穩定下來,而廣義的戰爭,雖然成為生活中無所不在的成份,但同時也產生了長久的「和平」,不管是部落之間複雜而細緻的「國際政治」關係,還是現代國家的權力均衡,這個基本的局勢並沒有改變。

然而,當戰爭的能力,也就是組織性暴力與工具性暴力的強化超過了原有的戰爭法所能控制時,結果上,一則是特定的群體壟斷了新的戰爭能力,而在身體與文化上消滅了其他的群體,而在該群體遇見新的有對等暴力使用者之前,新的戰爭法也就不會出現了(可能可以用這個角度思考中國對取巧的超限戰的迷戀);另一可能則是群體之間都取得了新的暴力能力,而進入長期的「軍備競賽」,而在這個過程中,往往需要在慘烈而對任何人都是巨大傷害的戰爭後,戰爭法才會被重新修正,以限制暴力與敵意。

這個發展的一個頂點,則是核武,由於核武本身在暴力工具上的性格,相應地產生一個限制該工具的戰爭法,幾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唯一保障核戰不發生的,就只有相互毀滅的保證。核武的悖謬就在於這個工具由於不可能被戰爭法規制,以致於也不可能在戰爭中被使用。

然而,戰爭會找到自己的出路,在冷戰時期,「游擊戰」這一頗有歷史的戰爭形式浮上了檯面。游擊戰的核心問題在於,它瓦解了在二戰後日內瓦公約下試圖重新形成文明的戰爭法的基礎,也就是軍人與平民之間的區分,而因此產生了新的,難以限制的危險性。

不過,游擊隊仍然有其限制性,也就是限制於在地的土地,與人民的支持,而這使得敵意仍然受到一種限制。而這也使得理想上的「人民」的游擊隊有其正當性與光環。
但當游擊隊脫離了土地與在地人民的限制後,也就成為恐怖主義,而這在戰爭法上產生了嚴重的問題。恐怖分子既無法被視為軍人,也無法被視為罪犯,並鬆動了「敵人(hostis)」與「仇敵(inimicus)」之間的區分,而這同時使得文明的戰爭法的基礎,也就是軍人與平民的區分失去意義。

結果就是恐怖主義同時引發了廣泛地,將所有國民當成潛在的仇敵的國家安全制度。雖然之後已經有許多的反省,但美軍在阿富汗在軍事上的泥沼,同時也代表了無法形成新的、文明的戰爭法的,在制度與理論上的泥沼。

這產生的嚴重結果是一種極端的反戰主義,與一種極端的戰爭傾向的興起。而這兩者都無助於實際上的文明秩序的形成。反戰主義只是否認了衝突的可能性,以及對世上需要防衛與保護的人民視而不見,在道德上也是可鄙的。而軍國主義的傾向,則只會破壞控制暴力的努力,而失控的暴力產生的只是更大的災難。

在這個分析下,很有趣的是日本的「安保法」,雖然無法真的處理現代戰爭法難以形成,恐怖主義與「超限戰」無法規制的情勢。但安保法是一個難得的,以內國法限制戰爭行為的制度。而就算安保法的通過,背後有現實的權力均衡的考量,但這在內容上仍然超越了膚淺的和平主義者與極右派的思維,而朝向一種在內國法能夠追究戰爭行為的責任的機制,雖然遠不完備,但這是重要的一步。

無論如何,即便存有烏托邦式的,消滅一切敵意的幻想,也必須要切事與負責地認識到現狀和平的基礎,並不是一種幻想,而是實在的權力均衡,而所有化解敵意的努力,都必須在維繫這個基礎的前提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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