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form)這一個詞,雖然一定又會有論者指出其「中國」的來源,不過基本上還是一個歐洲產品。而形式一詞背後涉及的一整套思維模式,當我們要討論具有結構的事物,特別是人類社會的建構時,具有核心的重要性。涂爾幹的研究著作《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Les formes élémentaires de la vie religieuse)》中,其「基本形式」(formes élémentaires)中的formes,與英語上的form與德文中的Form,使用的脈絡是一致的。
在「宗教生活」這一個例子上,首先會碰到的問題是「宗教生活」如何得被認識。認識論上康德式的範疇討論中,往往在之後的許多發展與重述中,被描述成為一種認識論上的「認識形式」;而另一方面,使宗教生活成為一個可被認識的對象的,也常被認為是組織質料的特定形式。我們認知事物的過程具「形式性」,而我們所能認知的對象本身也具有形式性。
當我們走出最基本的認識論問題,並對於特定對象開始加以說明時,「形式」成為了幾組對比下的一端,如「形式/實質(substance)」,或是「形式/內容(content)」。而在人類社會對象上,這種對應更為顯著。再以宗教生活為例,其生活的形式,與生活的「實質」就是兩個不同的課題。宗教的例子中,形式常被認為如「儀軌」一般的外在舉措,而實質則是內在的修為。在這個脈絡下,形式與實質又表現出「外/內」的區分。而在這個思路上,在通常脈絡下具有負面意涵的「形式主義(formalism)」(數學等等其他學科脈絡會有不同的界定),也就是指重外在、重儀軌而無內容。
「形式/實質」的區分當然不專屬於宗教生活上,而乃至於在許多有社會性與心理上的理路的人類活動中,都可以專門分析其形式,例如某時某地的土地所有是完全依附在「地契」這一文件上,而另一時另一地土地所有則是以「登記」作為其「所有的形式」。而在常民的討論中,也不免會出現認為某些婚姻關係「流於形式」,這些討論的背後就是顯示我們思維中「形式/實質」的區分。
不過當然,人類的活動具有兩個可以著重的面向,並不代表就必然能清楚地切割。許多時候一些信徒並不認為儀軌和修為是能夠分開的;而很多人大概也會認為,婚姻的形式與實質也是不能分開的。
在「形式/內容」這一組區分中,更顯示出兩者不只難以切割,甚至不可能去除兩者之間的相互影響。特別在需要詮釋的對象,如文學作品中,例如文人將五律轉為七律的過程中,形式顯然影響到了內容。而更不用說「詩」與「散文」這類的「文類」與其內容有無法區分開來的關係,一部以廖添丁為主角的傳記小說,和敘事詩以及介紹式的散文乃至於論文,其表達的方式不可能不對內容產生影響。
但有趣之處在於,形式/內容這一組區分中,內容是需要經由詮釋而產生的,甚至經常會是不穩定而涉及主觀的。在這裡「形式/實質」與「形式/內容」都反映出一種「外在/內在」乃至於「客觀/主觀」的對立。有趣之處在於,由於只有形式有外在的客觀性,而主觀的內容是無法控制與掌握的的,因此,有許多藝術的努力在於將內容取消,大玩形式遊戲,這可能是對於「普普藝術(pop art)」的一種方便的初步界定。
形式與客觀性的連結,使得形式在當代具有一種「技術上的合理性」。一個例子是契約形式上的發展,實際上就大多民事上的契約,除了最起碼要記載的內容之外,就如何行文與格式等等,是沒有規定的。但現實上的契約自然因為技術上的方便與確定,形成了許多範本,而這些形式化的範本則在許多生活工具書的架上可以讓人查閱。
契約形式在技術上的合理性,自然產生了範本,而這也反過來產生了「定型化契約」,而進一步使得民法需要再經由「法律形式」確保這種形式化更進一步地具有可預測性。同樣在法律上的例子是法律人的文書的形式化,判決除了最起碼的內容之外,對於其語法、行文風格實際上在法律中都沒有規定。然而,法院自然形成了一種固定的語言格式,許多判決是有「範本」的,在最極端的狀況下,只要將當事人的名字填入範本中的空格,判決書就可以生產出來。
而這背後除了法官文化上的一致性外,現實上就是面對龐大案件量的現實,需要高度技術上的形式化。而形式化還能夠進一步排除實質的爭議,減少各種論理的需要,在這裡,現代的形式化基本上是韋伯對於(工具)理性化討論的核心主題之一。
而在這個背景之下,例如在死刑判決中「足見其惡性重大,罪無可逭,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其中的對於「惡性重大,罪無可逭」要深究其理由基本上是無意義的,因為這根本是所有死刑判決中的「套語」,而去深究判決書的語言使用,我們會發現自己深陷於套語的叢林之中,每一個彷彿有價值判斷的描述,其實意義上可以是空洞的,甚至可以只是判決書固定格式的一部分。
形式化表示的技術合理性,自然也顯示在考試的出題方式上,選擇題之所以成為最重要的考試方式,在於其形式上的單純、客觀與處理大量考生時的便利;而申論題如果不可避免,也儘可能形成可以列舉的格式。而考試的形式,也自然和整個公務體系需要的極為形式化的運作方式合致。因此,背書考上高普考的人,自然較一般人來得能適應形式化的機關文化。
理性化的技術形式,是韋伯著重的一個主題,而從「形式/實質」與「形式/內容」的理路來說,形式具有外在客觀性,因此很容易配合單純的「中立的」技術需求而成為主導社會所有層面的原則。而自然這產生了內容不再有意義的「意義喪失命題」,而這和「自由喪失命題」一樣,成為哈伯瑪斯詮釋韋伯對現代性問題的診斷的核心。
不過,「形式」在「形式主義」這一個負面意義之外,還有「正式(formal)」的面向。而技術形式作為形式,與宗教中的生活形式顯然不同。又,在對於美術的分析中,Form這一德文詞同時也表示了「形狀」,圖象可以有各種不同的形狀,以包入不同的色彩,並形成整體的構成(composition)。在這裡,形式具有一種創造的性格,形式在空白中產生了可見的形狀,進而與顏色組合出構成來。也因此,對於許多不同性格的形式,以及其如何經由這些形式影響與產生相應的實質/內容,這樣的「形式的類型學」是有其趣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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