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7日

關於量刑的一些抱怨

洪仲丘案的判決一出來,馬上就引發了許多人的憤怒了。說真的,這只能說是不意外,實際上由於我們永遠不能從判決書中看到有人真的認真想過相關的倫理問題,在絕大多數的判決書中,你根本不可能看到真正有意義的量刑理由。這是由於,判決本身的文字的特性就是在關鍵的道德判斷上使用套語打迷糊仗,當絕大多數的量刑用語都是:

「兼衡(某某)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以及其犯罪之動機與目的、手段、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之時間長短等一切情狀,量處本件之刑。」

這基本上是廢話。而這一句話可以用在判到最高刑度(如業務過失致死的五年),也可以用在六個月上。而如果法官要說好話,頂多說一句「素行良好」(其實這意思只有「沒有前科」),但同樣的,素行良好也可以判到滿,否認犯行也可以輕輕判。

簡單的說,判決書中對於量刑從來都沒啥論證,這也不是洪案專門,法院大半如此。

而既然法官們從來沒有好好說明自己的量刑理由,那也就沒有任何立場反駁別人用「法院都是國民黨開的」作為一個解釋法官量刑的假設理論。而如果這種「國民黨開論」作為假設理論用來預測判決,特別是量刑的結果,大概比所有「就法論法」都來得準確時,那就算法官心中真的是用他奇妙的「獨立」心證量刑,其實也沒啥重要性了。當別人設定的假說,比你自己的「說詞」還來得更能預測你的行為時,你自己的主觀見解是不可能被當一回事的。

在這個判決中,其實我能看到唯一的「意圖」,就是法官不想讓人因為「這種小事」而進監獄,其中大多數的「六個月」判決背後是一個單純的法律技術問題,因為超過六個又的話就無法易科罰金,因此無論再怎麼說,都不能超過六個月。而既然大家都在六個月以下,那對於那個「判的比較重」的人,差距太大的話看起來就不自然了,所以就只有八個月。

其他所有的論證基本上不存在,都是些基本上可以從別的判決書中剪下貼上的套語。說穿了,判決書中連死刑的理由都可以是剪下貼上的套語了,更何況這種事呢。

這樣說對於法官好像很不公平,不過事實就是,判決,就算是爭議性大的判決,在內容上很少試圖說服人民,那又怎麼在人民罵法院時裝自己是受誤解的「理性」的受害者呢?而在成罪不成罪上固然有很多法律上的技術問題,以及常民有誤會的一些制度考量,有時難以說明或是產生誤會「或許」是在所難免的,不過量刑這種事,基本上可以完全是法官說了算,五年到六個月是非常大的距離,但法官對於如何判的說明,可以完全等於不存在,完全不試圖去說服人民,而在這裡是非常標準的權力的傲慢,反正量刑就是我的權限,我懂法律你算啥?

但好玩之處就是,量刑這一回事除了幾個明定的減刑事由外,基本上就只是法官自己的主觀來喊價,而量刑的結果大概和任何法律專業都沒有關係,你又怎麼知道一個人只會因為長得比較難看而被量得比較重呢?

更重要的是,許多時候人必須要經由論證與「真正的」寫作(而不是填套語)才能夠好好的思考,但現實上的技術需求,就是在每一個涉及法律論證的形式上,都盡可能讓人變成反射動物無思無想,而無思無想自然凡庸-在其中可生不出什麼「凡庸之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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