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形式/內容」、「形式/實質」這一組區分,如果推到極點,會顯現出一種完全沒有內容的純粹形式,以及一種完全混沌無形式的雜多。而並不需要太多的知識背景,大概就會看出在此,形式是康德式的認識論中,用以在雜多中整合出對事物認識的,感性直覺的「形式」。
純粹認識論的形式/實質(雜多)這樣的區分本身並沒有問題,但不能超出認識論一步。由於認識論理論上的巨大野心-也就是建立一種知識的最終基礎,如果認識論的形式超出了作為學科背景的準備工作,而開始用之作為論戰乃至於鬥爭用的立場,這就會是一種非常武斷而危險的形式主張,這會成為一種經由某種「實質形式」以作為所有知識研究是否成立的鬥爭工具以及鬥爭中的戰略武器。而在這種形式主張背後的「形式主義」,就可能不只在純粹描述性的層次,而甚至試圖在規範的層次上去證成各種可能的惡行。不過,在大半的狀況下,這類的形式思維背後的政治目的倒不是積極地推動惡行,而是試圖將現狀永恆化。
這類的準認識論式的「實質形式」的一個早期版本,是霍布斯在《利維坦》中顯示出的一個論證。知識的根本是經驗對象,而感官資料的雜多必須經過整合才能成為經驗對象,而這種整合的基礎是人的激情(passion),最大激情是對被殺的恐懼,而這種恐懼指出的,客觀的理性要求將權利交付給「利維坦」,形成專制秩序以化解自然狀態下的萬人與萬人的戰爭。而交付的一切自然權利中,包括了對事物的詮釋權。因此,主權者也是一切的「認識者」,因此,認識的形式就是主權者的法權形式。
這顯然不是一個站著住腳的認識論立場。不過這正是一個試圖混合了應然/實然,與形式/實質的認識論化的,「實質形式」的論理模式。在這裡,主權者的決斷「形式」中可以有任何的內容,乃至於主權者的決定就是正義的內涵,甚至主權者也決定了什麼是客觀的知識。
雖然許多論者認為霍布斯並不是一個真的基督徒,但霍布斯在《利維坦》中絕大的篇幅是一段神學論證,在「神聖命令論」至今仍然是基督教倫理學的主流,乃至於基本教義派中常說的 "God says it, I believe it, that's settle it",霍布斯理論中的可以有任何內容的決斷這一種「實質形式」,其實仍然是許多試圖以神學理由否認某些權利的思維模式。
雖然上帝/主權者任意的命令,或說一種「人格形式」,是這種實質形式的重要類別,但一種不受內容限制,而決定什麼是可被認識的內容的「實質形式」並不一定要帶上「人格」這一面具(話說回來,在十七世紀來說,將persona的字源上溯到希臘劇場演員戴的面具,是常見的一種主張;今日的論者考據之下,就不一定如是認為了)。「工具/技術形式」也能夠成為這類的實質形式,而可能更加的危險。「公司」的人格問題,根本上是具支配性的技術形式能否取代人格形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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