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5日

幾種法律用語的可代換性

在法學與法律條文中充滿了各種專有詞,而在法律與法學上,我們不太能夠「換句話說」,當我們把毀謗說成是誹謗時(還是反過來?總之其實沒那麼重要),自然會受到指正,但我們還是能夠知道說話的人指的是什麼,而且說實在的,並不會產生什麼誤會。

這代表我們的法律用語中,有許多是可以代換掉的,而且這種代換並不會影響法律論證,更不會影響實務上的操作。假設某天我們把所有中華民國法律中的「契約」都改成中國法的用語「合同」(當然,其他可能誤會的用語也相應的釐清,像是協同行為),法律的運作大概是不會有什麼改變。這種詞幾乎是完全可以代換的。特別是法律中有很明確的定義的詞,改變並不會產生什麼大問題。

但當然,有些術語會有特定的意義,因此說錯時有些意義會偏誤。像是法學上最常說嘴的「過失致人於死」不能說成是「過失殺人」,因為「殺」的意義上好像就有「故意」,所以嚴格來說是奇怪的表述。不過,就算我們把所有法學上談過失致人於死,轉換成過失殺人,我想理論與實務上的運作還是不會有什麼改變,其實這多少也是為什麼過失致人於死常常錯講成過失殺人的背景,因為觀念上的差異實在不多。不過當然,在用詞上講究一點總是好的。

更進一步的,有些詞的改變會有比較明顯的文化意義,因此成為特定的意識型態訴求改變的地方。例如「強制性交」和「強姦」之間的差異,其實如果在法律上有定義的話,似乎在法律操作上不會有改變。但「姦」這個字的文化意涵,就和強制性交不一樣。(附帶一提,用中國的簡字的話,用「奸」這個字,又有些不同了)例如姦「感覺上」女性為強制性交的受害者,就算刑法中有確定的定義也一樣。

當然,有些詞就是幾乎不可能代換的了,例如「夫」「妻」的代換,很難不產生有些實踐上的重大轉變,這兩個詞很難用來規範同性婚姻。也因此法律上改變用語,也就必然改變現狀,相同的,想要改變現狀很難不改變這類用語。

而可以想一下的是,如果把中華民國法律中所有的「中華民國」改變成臺灣這個詞,法律實踐上會有什麼改變呢?好像改變成「空島」其實也不會有什麼差別。整組「兩岸」的相關規範,操作上還是不會有什麼改變。不會影響對於政治體制、基本權利這類和政治哲學上高度相關的問題,也不會影響性別理論之類的社會議題。

基本上這類詞是意識型態上的差別,而且還是特別不涉及個人權利的意識型態的差別。不能代換只是個特別空洞的意識型態所致,而更好笑的是,重點還不是這(幾)個島上島民的意識型態,而是中國的信仰所致。

雖然詞語的使用總會涉及某些意識型態,但其實還是有差的。現實上使用臺灣一詞指涉特定的社會與政治社群,最實在的好處就是「清楚方便」,而其實,最清楚方便的往往在科學上就是最合理的。這其中無甚高論,而使用不清楚不方便的用詞,其實也不是什麼大事-至少對大多數人來說。這和在共黨統治下的捷克,要開店就一定要貼一個「世界勞動者團結起來」,雖然沒人知道,也沒人管那是拿來幹嘛的一樣。

「崇高(科科)」的信仰,就是靠讓人接受許多小小的不方便而建立起來的,而不管再怎麼說詞語都有什麼意識型態之類的,其實總是有相對方便合理的詞,不用其實簡單的說,就是「蠢」。強迫人做蠢事,往往可以是強迫人做壞事的前奏。

而這個島上的島民,在法律上其實就是一直被強迫做這種小小的「蠢事」,蠢久了自然會有人覺得這是崇高的信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