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

什麼樣的人更可惡?《獵人》中關於旅團的一個小橋段

《獵人》的故事與人物發展斷斷續續,總有一種無以為繼的感覺。說來這有點可惜,富堅的角色往往非常有意思,在人物的情緒與動機上常有很細緻的描寫,就《獵人》來說,作為主角的小傑其實是一個非常特殊的角色,他的特質並不是能用人物設定三言兩語說明的,這個人說穿了是一個有點「奇怪」的人,但這正是這個人物有趣的地方。

在幻影旅團的故事線中,小傑知道,也見證了幻影旅團是一群非常殘忍的人,他們殺害無數人並樂在其中,但有趣的是,小傑一開始對旅團一點道德上的憤怒也沒有,他完全是以一種道德上中立的態度去面對這些很明顯殘忍的人。一開始,我們可能能夠將之解釋為小傑「沒想那麼多」,或是在面對旅團時,避免表達太多感覺,以明哲保身。

但有趣之處在於其實並非如此,小傑在看到旅團的人真的彼此關心,而且想為死去的團員復仇時,就算自己實際上被旅團扣作人質,他也無法控制地真的對旅團的人發怒。他認為如果旅團是一段無血無淚的人,完全沒有同情心的話,那沒有什麼好生氣的,但一旦發現旅團的團員其實知道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懷後,他反而無法原諒旅團。

這個段落有趣的地方,首先是對小傑的描寫。通常簡單的人物典型中,會將人單純分成依理性行動的人,與依感情行動的人,這兩種人常常被視為對立的,依理性行動的人缺乏感情,而依感情行動的人常常沒有「想那麼多」。當然,有趣的地方往往是這兩類人的互補和相互理解,而漸漸的兩者多少都得到了另外一方面的特質,一個例子是Star Trek中的Kirk與Spock的關係。

但這個對立在小傑身上就覺得奇怪,小傑並不會因為看到暴行就覺得生氣-這和絕大多數的人的「義憤」是不同的,試想看到鄭捷的案件,第一時間的感覺是一種平和的道德中立態度是什麼樣的人-但小傑就是這樣的人。但有趣的是,當小傑確定了旅團會為朋友的死而深刻悲傷時,他第一個想到的並不是「這些人其實沒有那麼壞」,而是確定了這些人真的非常可惡,並且說真的不太理性地在這些人面前生氣。小傑必須在確定特定情況依他自己的相信的普遍準則下是可憎時才會生氣,但這種情緒又是真誠而強烈的。對於一個小孩來說,具有這樣的態度是不可思議的,某個程度上比念能力還要不可思議,而這正是小傑這個人特出而有趣的地方。

而這也提出了一個問題,對於小傑來說,一些有「義氣」的幫派分子,一些對家人朋友很好的殺人犯,可能是比像是鄭捷的人(先假定鄭捷真的無血無淚)可惡的。當然,進一步釐清大概會是責任能力上的問題,我們會對人有道德上的義憤,但不會對颱風有義憤,如果一個人真的沒有同理心,一定程度上和颱風是類似的,因此對之有「義憤」好像不太對勁。(不過很多地方也不一樣,一個完全沒有同理心的人,也有可能基於利害算計或是自己肯認的某種準則而一生不傷害人,甚至或許這種人大半部都是如此,而這些人也能夠溝通、思考,很難說因為沒有同理心就「不是人」)

不過,或許這可以有另一種詮釋,也就是,一種非普遍化的道德觀,像是對小團體內的義氣,可以為自己人去傷害「外人」,一定程度上比一種對他人普遍上的漠不關心來得可惡而危險。就旅團來說,如果沒有真正的情感,這些人也無法組成一個「團」,從而也不會對世界產生那麼大的傷害。大惡必須透過對我群的善才能有組織,也才能有力量,大黑道往往對鄉里很好,但長久下來的惡反而更難抹除。

這並不是對《獵人》的詮釋,而大概只是引申,說穿了也無甚高論,只是一些隨想。說真的獵人並不是有太明確的主題的作品,大多數的狀況是作者自己弄出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然後再(不得不)半調子地帶過,《獵人》有很多有趣的人物和情境,但很少能夠好好地發展,是有點可惜。不過,讓人覺得可惜的創作,本身必然具有許多趣味,而《獵人》對我來說就是這樣的作品。

2014年12月5日

一個關於性交易的故事

在城市中一個比較破敗的角落,其中住著許多年過五十的單身男子,其中一些原來有家庭,但比較喜歡花錢在自己的娛樂上(也不過是和工人朋友喝酒),在經濟成長時還不生問題,但隨著收入減少,原來的小小怨言也就發展成了離婚。另外一些,則是一生不得志,連外配都沒得找,自然就是單身了。

而在這個個角落中,一位近七十歲的老太太,和他的一位因為吸毒進出監獄的兒子,以及一位年近五十的輕度智障的女兒住在這裡。雖說狀況不好,但房子是自己的,老太太有年金,而女兒有社福補助,而兒子,則在出獄後打零工維生,倒是沒有多和家裡拿錢,而雖然人多少有些病痛,但至少都不是花錢如流水的重病。

而在這裡,大家都多少知道的一件事是這位輕度智障的女兒,三不五時會和一些這附近的單身男子睡,並且會拿一點錢,拿的錢不多,不過或許讓他能夠多養一條撿回來的流浪狗。他的外觀就是一位看得出智能障礙的五十多歲的女子,不是一般人想像的性交易從業人員,而附近的單身男子找他,一方面大概是沒錢,而或許另一方面是相互認識的底層人之間的取暖吧。

鄰居們都有默契的,是去尊重這樣的情況,不去和一些「進步」的人士或是保守的衛道人士一樣,去說智能障礙的女人被剝削,滿足男人欺負弱小的權力慾云云。實際上,輕度智障有欲望,而也必須要能自主,最終,這是他的決定,甚至在經濟上也不是被迫的決定,他可以生活,但這種性交易可以讓他生活的更好,能自己多養一條流浪狗。人能做的只是生活上的小幫忙,而假設真有問題,會去發現(但一直以來都沒有什麼問題),而里長能做的也就是幫他們一家申請補助,沒有人能夠出大錢,而也沒人有那個立場去「拯救」他免於性交易的生活。

不過,當然性交易在這個國家事實上無法合法,而就算在性交易專區設立之後,他的條件也不可能會是性交易「專區」的工作者,結果仍然是會在這一個角落繼續下去,雖然大家都會幫忙,但法律仍然會繼續成為他生活中潛在的威脅。

「高尚」的道德、抽象的理論以及遙不可及的解放願景,都無法去否認有許多真正底層的人在社會的角落,以一種卑微、現實而一點也不高尚的方式活下去。我無法真的理解,也大概不會有那個能力承擔他們的情境,但我至少可以確定的是,抽象的文化、性別理論在這裡沒有多少用處,這不是那種唸了一些原文書就能夠振振有辭指責人的人能夠置喙的地方。


2014年11月30日

一種經濟神話的破滅

縣市選舉結束,自然會有許多人試圖解釋這個結果。就我來說,我比較重視的是一種經濟神話的興亡,而這可以上溯到十幾年前陳水扁執政的時代。

這個經濟神話的背景,是一種只有成長與發展才有希望的意識,然而,成長是一種太複雜的過程,其中需要的知識、經驗以及「善意(這似乎令人意外,但沒有點初始的『良善』,google今日也不會成為巨大的力量」,是難以掌握的。所有發展理論都還在爭議中,而實際上的成果則是正反互見,由於經濟的複雜性,人們往往尋求各種教條與神話試圖給予一個簡單的解釋。

而這個解釋,在過去就是「中國興起」的神話,配合一點「自由貿易」的味道。在陳水扁時代,雖然經濟狀況仍然在水平之上,但大家已經感覺到了風暴的前兆,而這種憂慮的結果,就是各種對「鎖國」的修詞,雖然在陳水扁的時代能夠開放、外移的,其實也都差不多了。但由於中國的經濟神話被當成唯一的信條,結果就是永遠在尋找「不夠」開放的地方。

這就產生一種理論上不可否證的情況。如果開放有成長,就是開放有效,如果開放沒有成長,就是開放不夠。而這種神話成為支持馬英九的核心。馬英九的「六三三」基本上是事實上不可能的一種支票,但由於他的背後是一種中國崛起的神話與信仰,這就使得這些明顯的荒唐主張被忽略了。而在總統大選時,謝長廷的理路則是反對這種經濟神話,中國神話被臺灣認同取代,而成長的神話則被「幸福經濟學」所取代。事後看來,雖然這些都是選舉口號,但整體來說,的確顯示了兩種不同的願景。不過,對臺灣人來說,成長神話還是比較甜美的,而許多人仍然迷醉於中國打倒美帝的幻想之中,當然,陳水扁當時的問題仍然被認為是最重要的選戰因素,不過,就長久來看,神話的對抗我想還是更為深刻。

而結果就是馬英九第一任的大獲全勝。然而,不久之後神話自然會面對現實的考驗,而再多的口號也無法對抗世界經濟的危機,而以成長,而非社會正義處理階級與世代的問題的方向,只會惡化經濟危機對社會產生的衝擊。(事後看來,謝長廷「幸福經濟學」的思維還真有其先見之明,在低成長時仍然實質改善生活品質的方向,就當時來說是對症下藥,然而當然,我們對於選舉的口號無法太過認真)。

雖然如此,中國興起的經濟神話的力道並不會一夕消失,而馬英九也成功地連任了。然而,我們無法永遠無視現實上的反證,而開放也會使得中國經濟的潛在問題滲透入不同的國家,香港的房市高漲的背景之一,就是中國經濟泡沫下無處可去的熱錢,在開放獲利的同時,也被捲入更大的經濟力量中,失去自主發展的動力。結果就是無感的成長與看不到未來的經濟狀態。問題是,面對這個局勢,國民黨仍然「只有」中國神話,或許加上一些圈地炒地皮的發展手段,而兩者都在近二十年來被證明成效不彰。中國興起的經濟神話終於失去了力量。

問題在於,如果經濟成長還是我們唯一的目標,一切的社會衝突都還是必須透過經濟成長解決,那經濟的複雜性會讓人去追求一種新的神話,而這種神話會有一樣的問題。但另一方面,如果找不到這類的神話,人們仍然看不到經濟發展的希望,而社會衝突與低迷的士氣就會持續下去。

或許確實、小心地脫離成長的模式,才是一種有未來的走向,而就這種試驗來說,我們並不一定需要走在歐洲的「後面」,而有超前的可能性。

這大概也是一種神話吧,不過或許是一種比較可行的神話,至少當我們不為空想的經濟發展犧牲土地、環境與人的時候,我們確確實實地保護了一些人,回歸各種具體的生活處境,才能夠在這個充滿神話的世界中保留一點現實感。


2014年8月7日

測驗與競爭-關於近來的教育爭議

面對競爭,每個人的經驗都不同,有些人樂於競爭,有些人則天性討厭競爭,雖然我屬於後者,但也無法否認當代的社會生活中,競爭是一項主導的原則,雖然對我來說,每一次的競爭與測試都在削弱我的心智能力以及生活的樂趣,在閱讀與思考中累積的能力,在測試的要求中反而不斷的流失,而結果就是一個愈來愈蒼白的人。

不過這是自憐之語,不應多談。而就算是我大致上也可以了解,競爭與測驗有一種內在的原則,也就是面對特定的要求,競爭者盡其所能,以爭取有限的回報,而理想上(雖然我不是個「理想的人」,因此這對我不適用),在競爭中人能夠發揮其美德與才能,如自律、身體與心靈上的紀律、知識與理解等等。這是所有運動比賽的核心,也是理想上的所有考試的重點,如果要說考試有什麼超出單純的「功效」的內在價值的話,也必定就是這種價值。

這種比較傳統的、內在價值論的,德行倫理學取向的思維,在Michael Sandel 的一些相對暢銷的倫理學著作中具有一種核心的地位,你不能將入學考試完全與強調人的知識能力脫鉤,而也不可能完全以一種社會功效的方式看待教育。當然,Sandel 主要討論的是大學教育,而有些論者會認為,由於高中教育實在是過於淺薄,大家努力考試競爭是非常不必要的。

這個想法有些道理,而有鑑於各種測驗對我造成的不良人格影響(雖然或許在多數測驗中,我並不是失敗者),減少不必要的考試本身是我可以理解的目標。然而,就算目標正確(更不用說這也有爭議了),手段仍然是一項必須考量的問題,而這正是之前產生的巨大爭議的核心。

之前會考的目標,其實就是故意利用一種模糊與混亂的志願填選的方式,讓人無法適從,而使得考試本身的意義淡化與扭曲,以之達成弱化考試的目標。這種手段產生的問題是讓一整個世代經驗了一場「無意義」的考試,了解到考試與測驗是無意義的,是沒有內在價值的,而算計與策略高於知識上的(以及某些不太知識性的「考試技巧」的)努力。這有點像是世足比賽,比的不是冠軍,而是每隊設定幾勝、幾分踢進幾強,也就是說,不待運動彩券,這種運動本身就變成一種賭博,在這種狀況下,整個足球的意義也就消失了,而背後所有涉及的教育的、德行上的意義也就被扭曲成一種賭局。

無論如何,當年輕人在準備考試時,包括過去的我面對考試時,至少在玩一套表理如一的制度,而就算我再討厭考試(或是說一般性的測驗),我可以理解這些制度中還是能夠鼓勵一種非常一般性的「為目標而努力,以得到成果」的思維,而這基本上還是正面的。然而,當我們以一種非常犬儒的方式故意逼年輕人去參加一場你必須考好,但考好又「不一定」有什麼意義的考試時,只怕是整個社會中各種競爭與測驗中的那一點點的內在價值都被破壞了,競爭「本來」就可以不公平,因為這是整個教育制度告訴我們的。而不是競爭理當公平,雖然現實有很多困難,但仍然是應努力的目標,或是教育重視的並不應當是現在考的,我們要爭論教育的意義等等。當教育部擺明地辦了一場基本上是大型投注的「考試」,也就是這個國家告訴大家,考試完全可以不反映教育的意義,而公平是胡扯,大家好自為之。

這似乎推衍過遠,但德行的敗壞,其實並不來自於因循的傳統的消失,或是什麼「傷風敗俗」的創作(包括動畫與遊戲),而是一種對於內在德行的有意破棄,而只有當官員對於公平全無想法,而只想用取巧的方式改革時才會出現的手段。而我們如何期待完全不管公平的人主導的改革(你不能因為否認大家爭取的目標的重要性,也就否認爭取的過程需要公平性),有什麼正面的教育意義? 要停止不必要的考試,唯一的方式就是真正停止這項考試,而讓高中的資格基本上和考試無關,這是難走的路,但如果教改教人的就是取巧,那教改的結果也就是一個取巧的社會。

2014年8月5日

災難與責任

責任這一詞有許多外語的對應字,liability、duty等等,不過,在這裡特別有意思的對應字是responsibility,這是由於其中有一種「回應」的意義,責任並不單純是一種法律、政治上的,乃至於傳統上的社會機制(institution)所賦與的,甚至,當我們習以為常的各種機制對特定的事務其實是空缺的,而其實大多數的人都對於這類責任的歸屬一無所知時,雖然我們總會有一些素樸的想法,像是有錯就要賠之類的,但這種模糊的想法,是不足以被認為是一種常態的社會機制的。

如果責任必須以特定的法律、政治與社會機制為前提,那在高雄的石化業悲劇中,我們很難指責各個主管機關,甚至業者在「推」責任。理由在於主管機關沒有明確的業務分派,甚至也沒有被賦與有意義的強制力,而中油在讓渡管線之後的維修,很可能有些不成文的默契,但實際上之後就消失了,結果就是一條中央不管、地方不知,中油不維修,榮化不處理的管線。而如果榮化又主張一切都是SOP(不管這個SOP本身有沒有問題),結果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主張制度上的責任並不存在。實際上,如果爆炸沒有發生,所有責任自然更沒有人擔負,也不會有人質疑了,這件事可怕的地方就在於,其實所有人都是以「一直以來」的做事方式在做事,而「一直以來」也沒有什麼質疑。

當然,要說法律上沒有責任顯然是過頭了,但在爆炸之後,乃至於臺灣絕大多數的天災之後,我們看到的是事件,以及人們回應事件的希求,跑在法律、政治乃至於社會機制之前,而成為法律等等機制必須「滿足」的要求,而法律總是試圖將一切的活動視為自主的、不受外力的,既有的秩序,但說到最後,如果一個事件無法有倫理上證立的回應的話,機制的自我宣稱並不是那麼站得住腳。不過,當事實上權限的區分一直就是不清楚,而事物的性質也有其特殊性時,中央與地方在「依法」主張權責的分配,就只是迷糊仗了。這件事的事實就是長期以來「全」臺灣人,特別在威權政府的便宜行事上留下的權責不清的混沌,之後要怎麼去關注這個長期被忽略的事務的問題,而重點就不應當在於既有的規定上,是誰的責任了,而是必須看待一個事件的前因後果,而視事物的性質而加以重新在制度上確定責任。

在這裡的爭議其實說穿了,是中央是否要成為這個責任的擔負者的問題。我目前的立場是肯定的,理由在於,各種管線涉及的複雜管理上的問題,不一定能對應到地方政府的能力,今天想能將問題推到地方政府是因為大家認為高雄市政府的能力有可能釐清既有的管線,通報各廠商,有充分的手段強制等等,問題是假設是雲林呢?更不用說在「直轄市」時代的管線,以及各種過去黑箱下的結果所涉及的問題了。

實際上想當然爾地,產業第一時間並不希望事務被「升高」層級專責管理,這也就是為何開會不會有什麼結論,而只是想將所有問題限縮在高雄市。將問題限縮在高雄市個案化之後,只要一段時間,甚至其他地方的活動也都可以如常了。但是,有論者主張需要專法管理,正是因為這樣的現狀而有其重要性,但也正因為現狀是如此,而一定被認為「窒礙難行」,而再加上扯到中央與地方的責任歸屬,以及顯著的政黨鬥爭,後續只能說不樂觀。


2014年6月25日

現狀的意義

雖然在這個年代,我們無法期待大部分的事物「維持現狀」,但在複雜的政治存在中,特定的人民必然需要有特定穩定的狀態,state一詞的字源上意義,就是一種「狀態」,而現狀在拉丁文中,也就是status quo。state作為狀態的用法在英語中,特別以state of affairs這表述留存下來。國家是一種狀態,而狀態必定有其持續的現狀,作為在混沌的世界中建立政治秩序的存在,「維持現狀」這一詞在國家的層次上,必定是有意義的,而且甚至是國家的存在條件。

但政治共同體的現狀中,那些不可或缺的,則是一個充滿政治鬥爭的複雜問題,文化上的保守主義者試圖將國家的核心的現狀,認定為特定的文化價值,乃至於政治共同體的存在反諷地並不重要了,一個假想的例子是,為了保存大中華的文化價值,讓臺灣的政治存在消失(對許多人來說,這個例子並不那麼地「假想」)。然而,當文化價值定義現狀,反而在目標上,就試圖使現狀下的國家消失時,特定的文化價值自然不能作為定義現狀的基礎。

現代國家試圖將現狀定義為某種「民族」認同,加上特定的權利保護的憲政體制下,國家的現狀,就成為國族的法秩序。不過,「文化」認同往往侵蝕民族認同,而自由主義處理多元問題在於強化權利保障的面向,而弱化民族認同的面向。也就是說,以強化權利保護的理想主義,補充民族認同的消弱。而面對同一個問題的另一個處理方式,則是強化民族認同,乃至於經由意識型態的灌輸,弱化權利保障,而當權利保障不存在時,多元文化自然就不成問題(能夠保留的都是無衝突性的樣版),而這導向的就是一種法西斯或蘇聯或中共式的政治存在。

這種現狀定義比特定的文化來得更深刻。現狀本身是一種在民族認同與權利保障之間的折衷,然而也不免在許多事例中,在這兩者間作決斷。

然而,就政治共同體來說,一種「存在先於本質」的政治存在主義是很難避免的,在我們理解現狀的性質之前,現狀就已經存在了。而政治存在主義的另一面就是,在討論國內應當是如何時,國家必須存在。而在這時,現狀的基礎就是一種國際政治戰略上的情勢,而每一個存在的國家,至少都有一些能夠存在的基本現實情勢,這時要理解的,就不是抽象的空泛主張,而是國家存在的戰略條件。

而這種條件下,並不是大國就能夠持存,一切都要放在特定的脈絡下。而在這裡,臺灣五十多年來的「現狀」,實際上就是韓、日、臺等東亞國家對於中國的權力均衡。而這幾個在產業上不互補,乃至於在一些地方是競爭者的國家(雖然臺灣顯然落後了)之間,並沒有太多合作的條件,然而,戰略上的現實,以及在冷戰架構下由美國主導的區域「平衡」,而非以特定強權國為核心的區域「統合」,使得這幾個國家在一個戰略平衡的架構上,有清楚的存在理由。區域平衡希求的,正是維持各個國家的持存,以避免強權的產生,而所有的小國,一定意義上都是靠著區域平衡而存在的。也就是說,這就是存在上「現狀」的基礎-在強權國的陰影下,維持的平衡,在這個態勢下,「大國崛起」必然是一種威脅。

而當美國指出不希望「現狀」的更動,我們經常以為只是特定的爭議性外交行動,會使得大國「不滿」,產生大國操作的困難。但問題並不在這裡,現狀的核心是一種權力平衡,而真正能夠維持權力平衡的,也就是在五十多年來「現狀」下持存的國家的合作與繼續持存,而這其實也正是大戰不會發生的真正理由。然而,當美國有意漸漸減少在東亞的支出時,這些東亞相對於中國的國家,就必須自身負擔起更大的責任,而這也是日本漸漸試圖重建軍事影響力的背景,而實際上,每一個相對於中國的小國,都有理由積極地「維持現狀」,因為無此,我們就有消失的危險,而當世界的對抗經由區域強權在區域的兼併,升高到全球的層級後,真正的世界大戰幾乎是無法避免的。現狀下難以想像真正的世界大戰的理由,無非是各個區域的權力平衡,特別是無侵略能力的小國為了存在而維持的平衡,使得衝突的層次限縮在「區域」。

而在這個意義上,臺灣作為存在的政治共同體,面臨了一個選擇,是要繼續存在,維持區域的「現狀」,還是成為中國的附庸,乃至於一部分,作為擴張的馬前卒。所有「中國崛起」的神話,背後就是中國必然成為區域強權,乃至於「爭霸世界」的神話,而這種神話內蘊的就是東亞現狀的破滅,以及世界性衝突的發生。

2014年6月9日

人與國家的類比

雖然每個人都知道,國家不是個人。畢竟,國家不會難過,也不會戀愛,更不會感到絕望,國家沒有感覺。然而相應的,國家卻是最常被比喻成人的一種抽象的對象,以生理與「病理」的修辭,談論政治共同體的事態,在許多不同的文化中都再三發生。霍布斯在以利維坦象徵國家時,也討論了國家的意志,乃至於如同以身體的病痛一樣,討論國家的病理。

而「國家理由(raison d'état)」的一系列論理,則賦與了國家類似於「理性行動者」的性格,而這也是國家與個人的類比最常出現的脈絡,國家與人一樣,都是一個做出選擇的行動者,而甚至國家與人同樣會以自保的動機作算計。當然,如同所有的象徵與修辭一般,這只是一種方便的比喻,在總體經濟學上的一般均衡模型中,也基於將「國家(經濟體,這也顯示出國家這個概念有待釐清,但在這裡,就先接受直覺上的國家範圍)」視為一個理性行動者,之後再去檢視其許多行動的互動與影響。

這些比喻、象徵乃至於現實上用來實務操作的理論,畢竟都只是表面的象徵,能夠作為個人與國家的類同性的線索,而如果線索夠多,也就能夠支持與證明國家概念與個人概念,在一些基本的結構上是類似的,但國家理性、一般均衡模型,乃至於市井之間的大我與小我的比喻,甚至是將國家擬人化談戀愛的同人誌中,一些基本的結構是不清楚的。

國家與人格,有類似的一些問題。人在物理上和身體無法區分,但指涉一個人,指的通常不單純是一具身體。國家很難和領土、人民區分,但涉及一個國家,並不等同於指一塊地和一群人。而這延伸出了關於笛卡兒自我的想像,我能確定的,就只有思考中的我,而身體、經驗、感覺都可能是幻象。而國家則延伸出了純粹的法學,確定是國家的,就是法律對國家的規範自身,人民、領土等等都可以是幻象,能確定的,就只有法律上的自我宣稱。

而這些人與身體、國家與其組成之間的關係,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而也就同樣地有一些尋找什麼是我之為我,以及「我國」之所以為我國的核心標準的嘗試。我可能是我的記憶,我國可能是我國的法律與判決;我可能是我的身體,我國可能是我國的領土;我可以是我的靈魂,我國則可能是我國的「精神」。而同樣地,這些宣稱都是粗糙而錯誤的,同樣地,問題遠不是這些斷言的任何一個可以解決的。

一個人可以經歷十年之,身上的每一個原子都不同,記得了很多而又忘記了很多之後,仍然是同一個人;而一個國家可以經歷許久,每一個國民都與數十年前不同,甚至領土也改變了,而法律與判例也都不同了,但仍然是同一個國家。(這其實是一個普遍的問題,一根蘿蔔也有同樣的狀況,不過人與國家同時都有物理性的與非物理性的要素,則是其特殊處)。

當我們將國家比喻為個人時,我們明知道國家不是個人,但卻又比任何一個事物更像是人,而這件事實令野心家能夠煽動人們赴死,令文人尋找某種「國魂」,令法律人討論國家高權行為等等,當然,也讓宅男腐女們能夠大玩國與國之間的惡搞橋段。

失意的代言人

雖然學者說蠢話並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不過通常是談外行的事,或是當官(科科)。不過,這裡要談的是另一種人,他們在學術上不太順利,而三不五時常常會說發表一些學界本身非常不以為然的言論,例如在一個很強調性別意識的學界中,會沒事說出一些質疑例如「父權體制」的存在的人,要嘛就是上一個世代的大老(而早就沒人理了),要嘛,就是一些失意學者。

雖然直覺上會認為是這些人本來就在支持一些錯誤的,因而不被學界接受的觀念,因此他們的學術生涯不順是理所當然。不過,通常狀況是反過來的,這些人往往是在中規中矩的學術領域,因為諸多個別的原因,而不被學界接受。其中當然許多是被認為能力不足的,不過,也有些人倒楣,或是研究的主題就是被覺得漏洞百出-雖然其實在其他的角度來看,這類的論述還是「利大於弊」(最近的常用語,科科),只是,由於嚴謹的學界常常是少錯大於多對,所以也就被丟掉了。而在一些很奇怪的生涯條件下,有些人就是會倒楣,此時去檢討也無益,因為所有「有意義」的篩選,都會有一堆輸家。輸家的存在是學界的必然,一定會燒掉一些花了一堆心力的人的,而且一定不會太多,不會太少,就只有那幾個。這時再踢他們兩腳也沒有意義(雖然,在大多數人中失敗,一定有值得再落井下石的一些緣由),最後,這些人只能成為一種警世奇談,成某些人流傳的不祥的故事,而由於成為這種故事的主角著實不堪,這些人也往往就消失了,不管是在社會的暗處,或變成狂人,或乾脆去死……這是高等教育中一些人必然的下場。

這倒不是說學界有什麼虧欠,這類的人也並不是真的無能(再追打下去也太無情了),不過就是無法整合到環境之中,然而就火耗掉了。而有意思的是,當一個人反正就是沒用時,一些本來會被聲討的想法,會變得特別地有吸引力,理由無非是學界訓練的人往往是某一領域的代言,而這些人的天性上就是喜歡說些東西,至少去代言些東西。而當反正沒有任何一點被承認的可能性時,一方面會自然對那些被罵成一堆的東西有點「同病相憐」,另一方面,反正也沒什麼可失去了,無羽毛也就沒有愛惜羽毛的問題。

一個很遠的例子是那位奧地利名信片畫家,當他無法代言某種形狀與構圖時,最後因緣際會去代表了一個奇怪的政治力量,而過程中還因為許多不按牌理出牌的方式做了不少事。但由於代言的力量有先天的缺陷,他也就成為邪惡的代名詞了。

不過更常見的例子單純是一個人心碎而孤獨地默默死在人群之中。

2014年6月2日

移民、外勞與正義原則

數周前,歐洲議會大選的結果中反歐盟派的政治力量得到一定程度的勝利。而反歐盟的明星,也就是UKIP的Nigel Farage宣布這為重大的勝利。不過,UKIP與Farage在各大媒體的報導中,基本上還是被當成一個極右派的政治人物,而反歐盟的勢力也往往被視為極右派甚至法西斯的政治力量。就一個觀察者來說,我不否認UKIP有排外的問題,但重要的反而不是單純將之定位為「排外」,或說,排外這種基本上是罵人話的用語,反而讓人看不清實際的問題。

反歐洲,反移民之所以能夠在群眾中得到支持,一個政治理論上的背景是歐洲主流的文化多元主義,在很基本的正義原則上失敗了,所以政治共同體的人民也就認為自己有正當的反抗理由。他們的語言受限於一般的政治語彙,因此也很難避免極右派的表述,但他們的「排外」並不是一種文化性的問題(如大多右派的思維模式),而具有可普遍化的特色。

對於政治自由主義者來說,特別是Rawls的架構來說,一個合理的政治體制的基本原則的基礎,是一種假想的社會契約,在這個被稱為「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假想狀態中,人們對自己的出身、天份等等是一無所知的,Rawls認為,因為人們對於自己在締結社會契約後,自己的出身如何,天份是否能在社會中發揮等等一無所知,在締結契約時,會接受一些對於不利者的最低度保障。而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該原則的內容上,社會上的不平等只有在對於最不利的人有利時才是正當的。簡單的說,Rawls認為只要特定人賺取相較於他人極大的財富的同時,如果經由稅收或其他方式,對於最不利的人有利時,他的財富就是正當的。

這是個相對之下溫和而四平八穩的立場,然而在面對移民時,Rawls式的立場就需要補充。首先,就算是假想情境下,移民定義上就必須在政治社群成立後再移入,這意義是其實移民並沒有「無知之幕」,而是知道的-否則,為什麼許多移民是「希望有更好的生活」而來到新的國家。而雖然在經濟狀態的絕對值上,移民可能顯得不利,但在本國的人民,特別是狀況不好的人在人生中完全沒有「更好」的希望,而移民若非受欺騙與剝削,相較於本國最不利的人民來說,至少對人生有掌控。

當然,開始比慘的話,事情就會顯得很難看,然而,如果我們看到路上的遊民,心理想的不是「他的狀況頗為不幸」,而是「哈哈,索馬利亞有許多人比他慘呢!」那顯然有嚴重的問題,這問題主要是對於人類的幸福沒有理解,除卻一些絕對上的不幸,如痛苦的疾病,至少就快樂來說,主要是相較於他所處的社群的狀態,而說穿了,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而這也與期望有關,當人對人生有掌控,確定努力會讓自己有更好的未來時,人是能夠承擔巨大的磨難而甘之如餄的。而當我們思考平等的問題時,一些實質的,而不是帳面上的因素,至少在面對社會中最不利的人來說是重要的。(這也就是為什麼花大錢請遊民吃一頓,有時並不是那麼有效)總之,在這個狀況下,外來的勞工與移民,說穿了光就有「選擇」這一點,就比本國的弱勢來說好了。

這會影響到我們在外勞與移民的狀況下思考差異原則的問題,外來的人口很難說是「最不利」的人,而甚至由於他們幾乎在定義上,相較於本國人來說就顯得「有知」,這使得基本上不能將之得到的利益,視為在差異原則上「最不利」的人的利益。而在平等的問題上,也由於無知/有知之間的問題,以及不同的價值參照,一旦考慮對於人生的掌控上,他們雖然狀況並不好,但一個二、三十多歲來做體力勞動的外勞,比起五十多歲無財產的本國臨時工來說,說穿了狀況好太多了。而也因此,外勞得到的好處(相較於他所處的人生狀態)來說,也應當只在讓最不利的本國勞工最有利的狀況下,才是正當的。然而,顯然地,要說外勞對本國勞工的工作機會沒有影響,是睜眼說瞎話,也因此我們總希望白領勞工來,理由在於一來比較不容易影響國內的工作,二來其較高的收人,也能夠經由稅收,回饋到較不利的人上,而藍領勞動者則往往成為排外的對象。

當然,這並不是外來人口的人格、文化上的問題(因此文化多元主義基本上除了用來罵小老百姓外,沒啥用處),而是基本的社會架構上的利益衝突,無法合正義原則地解決的問題,這個問題需要的是一般性的政策,說穿了就是限制外來的勞力與人口的政策,而失去了這個一政策的自主權,基本上就是破壞了一個社群本身的正當性。而這正是歐盟試圖做的,由於歐盟在人口與勞力流動上,有一般性的準則要求成員國遵守,而結果往往是所有勞動力全球流動的狀態-企業主得利,外來勞工狀況不好,但也較原先來說有改善,但本國勞工則一來失業降薪,二來還得不到理解。而如果需要經由稅收的方式平衡這種狀態,則又在制度上無法對外來人口差別待遇,結果就是稅收要嘛無法負擔,要嘛則是不足以讓「最不利」的人有利。

而什麼統合的大話,文化多元,都無法處理這一個核心問題,在無法控制外來人口的狀況下,弱勢的人民的情況無可避免地惡化,而且支持這類政策的,還是原先站在弱勢方的左派,這使得弱勢勞工在政治代表上極端地無助,更不用說三不五時媒體上的排外、法西斯的攻擊了。在這個狀況下,反歐盟的政黨興起只能說是理所當然。

而在關於對狀況不利的外國人民的支援上,開放人口流動並不是最正義的做法,理由在於,當我們用集體的稅金幫助外國人時,有錢人繳多稅,而如果有累進稅率,則繳得更多,這至少有機會讓「有利的人」去幫忙不利的外國人。問題是,開放人口流動的狀況,則是外國人經由勞力市場改善生活,而影響的是本國的勞動者,這等於是逼迫本國最不利的人去付錢支持外國不利的百姓,而甚至本國資本家在這個狀況上還繼續獲利,但好笑的是,歐洲左派知識分子若不是根本和資本家站同一邊並罵老百姓法西斯,就是對資本家作一些根本上不痛不癢的批評。外援與干預過於不義的政權被罵帝國主義,但勞力的流動則是歐洲左派的希望,這種狀況偽善到了極點,但也正是歐盟的基本立場。實際上歐洲左派可能要感謝UKIP之類的反歐盟政黨,沒有這些政黨,恐怕極右派會更加猖獗。不理解人性的世界主義立場,不管有沒有自覺,都是全球資本的幫兇。

(當然,就臺灣的狀況來說,我們有移民與外勞政策的自主權,因此基本上問題只在於事實上外來人口的引進有沒有使得本國人口的狀況來得惡化,而在許多方面看起來外勞與外配對臺灣是相當正面的,姑且不論技術人員,單就看護幫傭來說,大抵上是貢獻很大的。甚至問題在於我們對外來人口的歧視。不過,工廠勞動者就是另一回事了,而這也是工商業主主要關心的地方,而在這裡,很明顯地存在著利益的衝突。)

2014年5月22日

毀滅與名聲

Artemis神殿可能是古希臘最美麗的建築,因其完美的比例以及壯觀的規模,讓這一座獻給這位狩獵的月神的大殿,晉身於古代世界的七大奇觀之一,然而,這七大奇觀中,只有大金字塔留了下來,Artemis神殿,如同其他的奇觀一樣,湮沒在歷史之中。

而Artemis神殿的毀滅是特別悲哀的,不是因為戰爭,也不是因為巨大的天災,而只是為了一個人的名聲。Herostratus並不是位特殊的人,甚至他那種希望在歷史留名的強烈欲望,在人群之中也不罕見,只是他某種程度上「理智地」認識到,在這個世界中,一個平凡人是不可能留名的,而也願意以生命為代價,完成一件「大事」。

由於毀滅總比創造容易,而人類總有遺忘創造者的傾向,即便神殿的設計師Cherisphron留下了名字,然而,這一座歷經數位設計師,以及無數工匠的集體創作,最後留下的,也不過就是一兩個名字,甚至生平完全不詳。而Herostratus則靠著一把燒掉這座神殿的火,在歷史上留下了比所有為這座神殿付出過的人還鮮明的形象。

當時的人們,比起現代更意識到了名聲的重要性,以及Herostratus留名的不公義,因此他除了被處死之外,更被判了「記憶抹除刑(damnatio memoriae)」,人們不能談論他的名字,他的名字不能留於史籍,人們試圖抹去這個人存在過的記憶,因為,如果他留名了,他的目的也就達成了,而Artemis神殿的名聲,也就永遠和Herostratus綁在一起,揮之不去。

然而,就算是記憶抹除刑,也無法阻擋人們談論他,畢竟人們都多少能夠理解Herostratus那種單純的成名之欲,相對於創作者的孤獨-因為創造終究是和文字、形狀、顏色以及思考打交道,而最終,創作者的心靈是孤獨的,一般人根本不可能想像一個畫家下筆時的心態,但Herostratus希望被認識的、出名的,希望得到大家眼光的欲望,則是再單純也不過了,那存在於每個要求父母注意的小孩的言行之中。

很反諷的,雖然大多數人都會說人是最難理解的,但其實自然與文化才是最難理解的,因此才需要時代的累積。而人的七情六欲,幾乎從新石器時代以來就沒有太大的改變。

而正因如此,為了留名而燒毀神殿的Herostratus的名聲留了下來,並且只有當Artemis神殿終於被人遺忘之後,他的名字才會消失。而在今日,當文明的業蹟豐富到很難再加以破壞時,同樣的人只能靠奪走人命,而在媒體上像流星一樣得到他那「十五分鐘」的名聲(Andy Warhol語)。在此時,善名或是惡名都不重要了,重要的只是人們看到他,人們談論他,人們藉由他去攻擊其他人,而對他來說,或許在名聲消逝之前死去,是最大的幸福。

是以為誌。

2014年4月28日

責任與時間性



一、               三個「獨立」事件

事件一:
1999年的921日,以南投縣的集集為震央發生了芮氏震度7.3級的地震,超過兩千三百人死亡,住宅、學校與各種基礎設施嚴重受創,加上災區的交通中斷,這件之後被稱為「九二一地震」的災難,讓剛剛完成民主化改革的臺灣陷入了嚴重的危機中。
為了因應九二一震災,政府、非政府組織(特別是慈濟功德會)以及許多志工付出了相當大的努力以協助救援以及災後重建。在這次的震災中,非政府組織為之後可能發生的災害防救累積了相當的經驗。不過,在法律層面上,對於九二一震災最重要的回應是當時李登輝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43條所頒布的緊急命令,該緊急命令包括以下的幾個要點:
1.          凍結部分預算法上的規範,以即刻籌措薪臺幣80億的救災費用。
2.          將部分國有地開放用以安置災民。
3.          凍結部分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以及降低環境影響評估的標準。
4.          免除部分災區居民的兵役。
5.          授權地方政府強制疏散部分區域的居民。
6.          在災區的部分刑罰加重。
7.          緊急命令的法律效力維持至2000324日。
該緊急命令在1999925日頒布,而是在民主化之後的第一次緊急命令,並且也受到不少質疑。顏厥安教授在幾篇文章中反省了緊急命令的性質及問題,大致上可以將對緊急命令的質疑歸納為三點:(顏厥安,2004, 111-141; 223-232
1.          雖然緊急命令中設定了自身的失效時點,但緊急命令的效力仍然將會過持續下去。即便過了2000324日,在緊急命令期間所凍結的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以及較嚴格的環境影響評估基準,實際上無法被再度適用(否則重建工作就會被嚴重地干擾)。這意謂著,「緊急命令」實際上沒有時間的限制,並不只是對於特定天災的緊急反應,而是一個長期的立法。
2.          在九二一震災的救援工作中,最有效率的行動者是非政府組織與志工,這是因為災區的需求相當複雜,無法以由上而下的方式因應,反而是草根的行動者才能第一手了解災區的需求。因此,由上而下的緊急命令體制是否能夠幫助處理災難,是可受質疑的。
3.          緊急命令產生政治上的泛道德化問題,而這泛道德化一來無助於處理實際的問題,另一方面,對於民主體制也有不良的影響。
因為學者的反對,在2000721日,災害防救法經過立法程序通過。該法的內容基本上是之前緊急命令的修正與增補,特別是該法確立了中央防災指揮中心作為未來防治天災的核心政府組織,而中央防災指揮中心在20098月受到了嚴苛的考驗。
事件二:
200988日,以及之後的數日,南臺灣遭受了21世紀以來最大的降雨,而結果是在平原地區引發了嚴重的洪水,而在山區鄉鎮則發生了大小不一的土石流。最嚴重的災情發生在高雄縣小林村,該村幾乎全部被土石淹沒,439人罹難。然而,在災情發生的88日至810日,中央防災指揮中心仍然沒有立即的回應。而根據地方的工作者的說法,許多地方的防災熱線完全癱瘓。
相較於政府機關的癱瘓,民間的動員顯得相當的出色,特別是一群網路使用者,XDite(知名的twitter)建立了莫拉克風災資訊整合平臺,而billy pan(也是知名的twitter)則將各地傳來的災區資訊與google map的服務整合。這些資訊整合的平臺在之後的救災活動中被證明對於非政府組織、志工甚至是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都相當有幫助。[1]
而於此同時,馬英九總統以及劉兆玄內閣受到了許多批評,除了薛香川的爭議性發言、外交部拒援的事件之外,馬英九總統受到了一個重要批評在於他沒有立刻發佈緊急命令。而馬總統對此的回應是,由於災害防救法已經將921震災時的緊急命令成文法化了,現時並不需要再頒布緊急命令。然而,對於馬總統的回應,仍然有許多反對意見。而在輿論的批評中顯示了領導人的能力和緊急命令的連結。
事件三:
雖然在中華民國刑法中,死刑一直存在,並且也不斷地被宣告,但臺灣自2005年以來從未執行死刑,而廢除死刑的運動似乎一直以來有緩慢的進展。然而在2010224日,當時醜聞纏身的立法委員吳育昇,在立院質詢時質疑為何仍有44名死刑犯活著。而由吳育昇的質詢開始,引發了一連串的反應。在輿論的巨大壓力下,最後當時反死刑的法務部長王清鋒因而辭職,而新任的曾勇夫部長,則很快地,在未知會外界的情況下,簽署了四名死刑犯的死刑執行。
這三個事件雖然可以被視作彼此不相干,但從這兩次天災的處理,以及一次重大的政策轉向中,我們可以觀察到臺灣人對於事件與時間的觀念。這有關於一個事件如何被確認並且從時間的延續中被劃分出來,以及關於法律如何用於一勞永逸地「解除」事件的意圖上。首先,我們對於社會學及法學上的時間問題作一個初步的分析。

二、               社會時間與法律時間

雖然就對時間的分析,在自然科學方也有部分的進展,但在本文的分析中主要還是以社會科學,以及哲學上的資源為主。在社會科學方面,德國時間政治學會在2002年成立,並且在2005年發布了時間政治宣言。而在臺灣,鄭作彧在其論文〈時間結構的改變與當代時間政治的問題:一個時間社會學的分析〉中討論了社會學在時間面向上的分析。但在進入社會學分析之前,他先進入了一段簡要的哲學分析。
鄭作彧將時間概念分為兩種:客觀的時間與構築的時間。客觀的時間指可以量化為單位以精準測量的時間,但即便在自然科學上,由於相對論已經指出時間會隨測量者的速度與重力而改變,客觀的時間已經受到鬆動。而構築的時間,所指的是時間是由人們在特定基礎上才經驗到的,而這種基礎在胡塞爾的理論中,是內在意識中的持留、知覺與前展三個維度,而在海德格的關懷中,則是對於事物的操心(Sorge)所綻出的存在維度。而構築的時間能夠更進一步地發展為社會時間。(鄭作彧,2010: 221-226
而在社會時間的分析上,鄭作彧概述了Bergmann提出的時間社會學的基本命題:(鄭作彧,2010: 226-229
第一命題:時間是人以行動與互動開拓並連結的自身存在維度。
第二命題:時間即生活,時間結構即是各個生活運作時間性地協調、交織起來的整體社會型態的結構性表現。
第三命題:任何一種時間結構,當中都蘊含著實踐性的政治問題,影響人們的日常生活運作,又從生活運作中萌生出來。不同的時間結構,會有不同的時間政治問題:這是一個永不止息的變動歷程。
鄭作彧將這組時間命題運用在對於社會政治的分析上,主要的分析由說明臺灣的「時間結構」的改變著手。現代時間結構的特徵,是由自然的時間結構轉為標準化的時間結構。「自然的時間結構」-指的是由自然時間,以及原初的人為時間與人為意義所建立的時間結構。自然的時間結構是鬆散而不穩定的。(鄭作彧,2010: 231)。而近代時間結構的改變,在於「標準化的時間結構」-指的是以人為、抽象並且客觀的時間,取代了原本不穩定而鬆散的自然時間。
在時間結構的標準化的同時,而社會互動的形式,也隨著時間的標準化與統一化,統合入現代工業生產的步調中,也就是工作時間的標準化,鄭作彧指出,標準時間不只估算工人的工作時間,它還得要能估算工人的總體生活。而這種估算使得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勞動力市場得以產生。(鄭作彧,2010: 236)而對於改革者來說,改革的目標就在於減少工作時間,增加自由時間。而經由法律使得勞動者取回一定的自由時間主導權,就是勞動法中工時規定最主要的功能。
然而,由於現代的時間結構又再次的轉變,「彈性化的時間結構」漸漸成形,這使得工作與自由時間的區分模糊,而這種模糊使得勞工有再度失去時間主導權的危險。鄭作彧順著時間結構的分析,對於「無薪假」這一現象作出了有說服力的批判,他認為,無薪假正是一種時間結構彈性化,使得勞動者失去時間主導權的現象。無薪假雖然不是工作時間,但也絕非「自由時間」。而適當的分析方式應當不再以工作/自由時間的二元結構進行,而是以「薪資勞動時間」、「非薪資勞動事務時間」以及「復原與文化時間」的三元結構加以審視。而如此才能夠分析在無薪假、責任制中存在的時間協調不平等,以及時間自主性的問題。(參見,鄭作彧,2010: 235-262
在社會學上對時間結構的分析,對於法律思維也是有幫助的,特別是法律也一定程度形塑了時間結構,而法律作為協調社會生活的制度,也有其自身的時間結構問題。在這裡可以先約略區分:
1.          相應於時間結構的標準化,法律在許多權利的請求上設有時限,例如消滅時效的規定。而作為時間結構標準化的一環,法律中必須要有一種精確的時間計算。
2.          部分法律規範用以規制社會時間,例如勞工法上的工時規定。這種法律規制並保護公民的「自由時間」,也建構了自由/工作時間的時間結構。然而這類法律規範也必須因應時間結構改變的挑戰。
第一和第二類的問題都是法律以及政治的問題,也影響了立法論以及對於法律的詮釋。然而,在這兩類問題之外,還有另一類時間問題,這種問題不只是社會學的、法律及政治的,也是哲學上的。
3.          時間的評價特性。如在緊急狀態中人們會要求政治領袖,而法律規範的目的也在於作出迅速的回應;而相應於犯罪的嚴重程度,徒期也相應的或長或短,而在死刑的情況中,死囚則不能繼續活下去。
第三類問題除了是構築性地形成社會及法律上的時間外,還涉及評價的要素,我們對特定的時間流動作出不一的評價,並且也會因為評價的不同,影響到制度上如何建構時間。緊急命令除了因應事件之外,也構築出了「緊急」的時間(並間接構築出了「正常」的時間),各種刑期的規定劃出了帶有評價意義的時間,不管在刑罰理論上採取如何的主張,徒刑,乃至於其他各種刑罰,都需要時間,並劃出了特定的、具客觀性的(但也同時具有主觀面向的)執行時間。

三、               三個「該死」的人

我們可以從一個例子來顯示評價性的時間問題,而從這個問題出發,可以作為思考評價性時間的起點。這個例子有關於ABC三個殺人犯。
假設有一個人,我們姑且稱之為A。他連續殺害了兩個人,而在犯罪之後不久A就被捕了。
在法庭上A談笑風生,大談二十年後又是一條好漢。承審法官依照刑法271條判處殺人罪,並依照刑法5710款,考量A的犯罪後態度惡劣,從重判處A死刑,而假設審理程序上沒有缺失,並且量刑也是合理的。 最後,在判決確定後不久,A就被槍決了。
假設有一個人,我們姑且稱之為B,他犯了和A一樣嚴重的罪,然而一開始並沒有被捕。他在逃亡的前一年中完全沒有悔意,可說和A一樣地惡劣。然而從第三年開始他開始自責,並開始幫助他人。 最後他仍然被抓了,法官審理時考量B犯罪後的態度,判處B無期徒刑。
假設有一個人,我們姑且稱之為C,他犯了和AB一樣嚴重的罪,並且和A一樣,在犯罪後不久就被捕了。而在法庭上,C也談笑風生。承審法官依其犯後態度從重量刑,最後判處他死刑。然而死刑遲遲沒有執行,而在待死的過程中,C開始深切後悔並成為模範受刑人,雖然民間有些聲援他的聲音,認為應當減刑,然而C的死刑最後仍然被執行了。
在這裡存在兩組差異,第一組的差異發生在AB之間。AB在犯罪時,以及犯罪後的一年內,所犯下的罪以及其對犯罪行為的態度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假設B的遭遇和A一樣,他將會和A一樣被處死。然而B不管是因為警察的無能,或是因為他躲藏的技巧,或根本是單純的運氣,而使得他在數年之後才被抓,因此才有悔改的時間。
第二組的差異發生在BC之間,B因為在悔改後才被捕,因此免於死刑的結果;而C因為在被捕後才悔改,因此仍然被處死;結果是,同樣是悔改的人,一人被殺而一人沒有,而這是取決於B比較晚被抓,而C比較早被抓。
ABC可能是在不同情況下的同樣一個人,即便他們犯了同樣的罪,只因為何時被審判,及死刑何時執行,而產生生與死之間的差距。而這是因為體制在評價時將對犯罪的評價在時間上切割為「審判前/後」這樣的時間結構,而在刑罰的處預上,則是有「一次性/持續性」的兩種時間結構。其中某些評價只處理審判前,例如刑法5710款的「犯罪後態度」,事實上只能在終局判決成立之前被法官考量,而某些評價只能在審判後處理,例如徒刑的假釋與否的決定。而一次性的刑罰如罰金,以及死刑;而持續性的刑罰則以徒刑為主。而審判後的評價被阻斷,而刑罰又是一次性的,就會因為何時受審而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的情況。
ABC的案例中,假設將死刑以徒刑取代,則三個人能夠經過減刑以及假釋規定得到類似的結果。也就是說,一方面將評價鎖定在審判前,另一方面處罰方式又是一次性的,就會有一些值得評價的事物被阻斷,而產生不平衡的,只因何時被抓而產生生死差異的結果。這很可能在臺灣,以及許多仍然執行死刑的國家中事實上已經發生過了。

四、               法律、儀式與被吊死的老鼠

當重大的悲劇發生時,總會顯現出一種強烈的傾向以阻斷,或是切割特定的「一段」時間。由於事件的持續與擴散不斷進行下去,會對於個人、社會以及政府產生過重的回應要求。事件因此必須被轉換成特定的、固定下來的對象,而使得使事件可以「過去」並消失。在這個過程中,儀式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為儀式能夠將持續性、不可測的事物轉化為特定的對象,特定的事件。
我們用一個例子來討論:(參考,Priel, 2007: 183-184
農夫抓到了偷吃莊稼的老鼠,舉行了公審,老鼠為被告,甚至有辯護人,最後「承審法官」判決將老鼠吊死。
在這個參考法哲學者Danny Priel用來反駁Raz對於法律是權威性理據的例子中,[2]可以看到的另一個面在於,這個判決是對於莊稼的損失的一種回應-然而這種回應在實用上沒有多少意義。宣判老鼠有罪並將之吊死,一來不會回復損失的莊稼,二來也不可能「殺鼠儆鼠」,這幾乎是一個純粹的儀式,以用來回應人們實際上不知道能做什麼的情況。
這個儀式性的面向,另一方面則是讓這件事「了結」-雖然常態上還是有不可計數的老鼠,而一直以來的儲藏方式的問題的無法解決,就在一次又一次的吊死老鼠加以回應,當然,這件事會有更多的象徵層面值得一提,但先留在這個簡單的面向。
在這裡,法律儀式在時間上發揮的功能在於:1)面對已經發生,無法回復的「過去」的損失、2)讓持續的人鼠之間的生活,轉化為一次一次的「過去」的案件。將不可處理的障礙(過去的事件不能使之不發生)儀式地交待,以及將事件的持續特質,轉化為一次又一次的單一時點。
在這裡,除魅的合理化意義,在不再以儀式操作而以目的手段的關係理解世界時,在時間上也就是:1)不再以儀式處理過去的事件-因此發展了風險、損害填補、轉型正義之類的思路、2)開始正視事件所延伸出來的持續情狀,而不以儀式將之轉化為各特事件。就此,除魅也就是一種對於事件的持續性的認知。
不過,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發現,法律程序,特別是判決程序本身具有儀式性,因此才能被援用來處理老鼠偷吃莊稼的損失,而這種儀式性在當前的法律運作中仍然發揮作用。而判決的這種時間特性,也產生了ABC三人的問題,因為判決在時間上的阻斷,使得犯罪人的持續回應與變更其回應變得難以進行,因為這使得判決的時間點之後失去了重要性-而這多少否認了事件持續具有的重要性。
而在判決/執行的法律架構下,事件、對事件的回應的時間點被切割出來,而判決本身又一定程度上發揮著儀式性的功能-因此在重大案件極易受大眾影響,而往往試圖在事件上「一了百了」。然而由於這種切割時間的認識結構本身的問題,這也就產生了ABC三者的困難。而如果除魅作為理性化進程的一環,法律制度中,特別是在刑事法判決時的儀式性,以及時間上的切割,是除魅尚未結束的一種表徵。而由於儀式本身具有切割時間的特性,刑事判決產生了一種有問題的「了結」,這會遮蔽刑事案件持續產生的要求。[3]
而這種切割時間的傾向及其產生的問題,在法律中並不只是個特例,而有更一般性的理論意涵,而能夠擴張到各種不同的法領域,乃至於憲法的解釋上。

五、               法律的絃律性

Gerald J. PostemaMelody and Law’s Mindfulness of Time一文中,指出法律的規範性模式(model of normativity),並不是理性(nomos)或是命令(thesmos),而是絃律(melos)。Postema先定義了法律的規範性是:指引自我決定(self-directing)的、具有智能的(intelligent)行動者(agents)的實踐推理以及行動,並且提供行動者一個能公共證成其行動,並且要求他人的,特別是政治權力對之施加時的證成。
而對於規範性的理論問題,Postema分成三種:(Postema, 2004: 206-207
1.          一般性的規範性基礎問題。
2.          法律的規範性基礎問題。
3.          法律的規範性如何表現出來,以及如何與其他規範性相關涉的問題。
Postema認為,在討論法律的規範性模式時,重要的是第三個問題,而他由人對於絃律的掌握說明何為絃律性的規範性模式。當我們掌握一段音樂時,需要對當下專注,對過去記憶,以及未來預期。音樂式的思考同時也在遵守規則,而掌握音樂的過程中in medias res),是以已經聽到的聲音投射至尚未聽到的聲音。而這表示,掌握音樂必然是整體性的(holistic)。聽者是由已經聽到的預期將來的絃律,這時他已經在已經的絃律中給予不同段落不同的重要性,然而當絃律和預期不同時,他就必須回頭重新審視他已經聽過的絃律,並給予不同的重要性(significance)。也就是說,在掌握音樂時,未來和當下也會改變過去。(Postema, 2004: 208
而要進一步說明法律的規範性模型是絃律性的,Postema從人類的意向行動(intentional action)出發,特別是審思的(deliberately)意向行動。而審思的意向行動有三個參照點:意圖成就的計畫,當下的情狀,以及在執行計畫中的初始的確立(initial installments in the execution of the plan)。而行動必須在這三個面向上能融貫,才能理性的,或有意義地(make sense)進行一個意向行動。而意向行動在社會中總是指向他人的,並不只限於全然私人的行動,共同的計畫中的意向行動,也必然是絃律性的。(Postema, 2004: 209-210
而法律作為人類的行動,也必然是絃律性的,Postema以兩類法律的實踐說明(但並不限於此),第一類是在法律實務中的絃律性,例如法律人在法庭上以法律用語說出的故事,在訴訟程序中,法律有一種敘事的特性,而今日的法律人主要的工作,就是將生活中的原料轉換成以法律術語構成的故事。
在第二類是在法律的故事被述說出來,而判決被作成後,判決本身也成為故事的一部分,特別是解釋判決先例時。(Postema, 2004: 213)而在援引先例的判決過程中, 涉及了對於當前情況的注意、對過去判決的記憶,以及對規則或是理據的走向的預期。因此,對於先例的忠實(fidelity to precedent)並不是將過去的規範適用到現在的情況,這並不只是某些實用主義的法學家的主張,Dworkin的連環小說的比喻,以及法律的實務運作就是如此。(Postema, 2004: 214
而除了先例之外,絃律性的分析也能說明憲法解釋時規範性的運作,Postema認為原意主義應該將憲法解釋固定在制憲者的意圖,或是制憲時的原始文義,而這是試圖將制憲者的原意視為一個「阿基米德點」,外在於時間與歷史加以詮釋法律。而絃律性的分析並不試圖提供阿基米德點,甚至會認為「後悔(regret)」的面向也是整全性必要的部分,也就是說,法律的整全性在時間中的發展並不是展現自身的整全,而是涉及了承認過去的錯誤,以及對未來的重新定向。(Postema, 2004: 218
法律的時間特性並不只在審判中的敘事特徵,以及判決先例中的論證,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規範性本身特殊的型式。由於法律是用以對人類行動為規範性的指引,而作為規範指引的對象,人類具有兩種能力:1)能夠理解法律規範,並將之適用於日常生活中的特定情境,以及2)能夠珍視依循自我扣連的規範所表達的種種理由。能夠自我指引的人類行動者對於法律行動指引模式有兩種影響:(Postema, 2004: 219-220
1.          人們在社會互動的網絡中生活並計畫行動。因此如果法律用以指引人類的行動,它必須指引人類的社會互動。而由於社會生活的本質,這種行動指引的形貌必然不只是一般性的(general),還會是公共的(public)。
2.          行動者不只能遵循法律,也能夠將規範作為評價與辯護自身以及他人行動的標準。而因此能夠指引共同的行動。
而如果人類的意向行動必須要是能夠在時間上融貫,才能合理且有意義,那法律對於導引自我指引的行動者至共同的社群以及時間都是重要的。法律在本質上是時間上擴延的社會形式,如同絃律一樣在時間中擴延(而不是像雕像一般在空間中擴延)。(Postema, 2004: 221
因此,法律並不是某一特定的時間某些法律人接受的經驗性事實問題,而是規範性的問題,法律在時間中的存續必須被實地在司法以及社會的、絃律性的架構下被確認。

六、               事件、法律與時間

回到九二一震災、八八水災以及死刑爭議三個事件,這三個事件中有一個共通點,事件的存續,如同人類的意向行動一樣,也有其時間面向,因為重大事件之所以為事件,正是因為它要求人類的意向行動加以回應,特別是公共的意向行動加以回應,而法律在事件的回應中,也會是重要的工具。然而,在對事件的回應的方式中,人們往往試圖切割時間,即便實際上回應事件最合理的方式往往是持續的,而不是緊急命令、死刑等等試圖「中斷」時間的嘗試。
然而,即便會使得行動失去合理性,社會中仍然會有很強的傾向用以切割、阻斷事件的持續,這顯示了,法律除了絃律性的本質外,還有儀式性的特性。不同於絃律性處理持續地、整體地處理事件,儀式則是將事件壓縮在一個片段,以減輕持續回應事件的負擔。然而,使得行動、法律能被合理地運作,以及合理的理解的,是絃律性,而不是儀式性的特質。緊急命令在八八水災時,即便不一定有效果,仍然被當作是衡量領導人魄力的指標;而死刑,雖然在實效上充滿爭議,對於被害人的保護也沒有實質幫助,而在時間上的斷裂更會產生評價不一的問題,但仍然是難以被放棄的刑罰。在這裡,這些事件顯示出了法律除了Postema所關切的,立基於人類意向行動的合理性的絃律性面向外,更深邃的、在理性之外的儀式面向也一直發揮著作用,而理性與儀式之間的張力,充斥在法律乃至於憲政體制整體的實踐之中。
問題可能不再是法律的本質為何,以及規範性由何而來,而是在合理性與非理性之間,我們的實踐要朝向那一個方向,絃律性的方向,或是儀式性(一次性)的方向。




















參考資料

Postema, Gerald
2004  Melody and Law’s Mindfulness of Time, Ratio Juris, vol. 17 2004, p 203-226

Rogers, Katherine
2007  Retribution, Forgiveness and the Character Creation Theory of Punishment,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p 75-103.

Priel, Danny
2007  “Jurisprudence and Necessity,” Canadian Journal of Law and Jurisprudence(20.1): 173-200.

顏厥安(Yen, Chueh-an
2004  〈緊急命令的性質-一個初步看法〉,收錄於《憲邦異式》,臺北:元照。頁223-232

      〈道德、政治與法律-由對現代性法學之觀察反思緊急命令體制〉,收錄於前揭書,頁111-141

鄭作彧(Cheng, Tsuo-Yu
2010  〈時間結構的改變與當代時間政治的問題:一個時間社會學的分析〉,《臺灣社會學刊》,第44期,頁213-275





[1] 請參見八八水災滿月對談影像資料:http://www.youtube.com/watch?v=MccWsVxledc&feature=player_embedded
[2] Priel引用這個歐洲文化史上的實例,主要是用以反駁Raz認為法律是權威性理據的主張。Priel認為,在這裡顯然沒有對老鼠的權威理據,甚至對於這些「審判者」來說也沒有權威性的理據說明他們這樣做有法律意義。然而,這個類法庭的行動之所以能夠有意義地模仿「法律運作」,在於法律有一種不同於Raz所主張的文化與象徵特性。
[3] 現實上,最持續支持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團體,往往也是反死刑的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