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5日

災難與責任

責任這一詞有許多外語的對應字,liability、duty等等,不過,在這裡特別有意思的對應字是responsibility,這是由於其中有一種「回應」的意義,責任並不單純是一種法律、政治上的,乃至於傳統上的社會機制(institution)所賦與的,甚至,當我們習以為常的各種機制對特定的事務其實是空缺的,而其實大多數的人都對於這類責任的歸屬一無所知時,雖然我們總會有一些素樸的想法,像是有錯就要賠之類的,但這種模糊的想法,是不足以被認為是一種常態的社會機制的。

如果責任必須以特定的法律、政治與社會機制為前提,那在高雄的石化業悲劇中,我們很難指責各個主管機關,甚至業者在「推」責任。理由在於主管機關沒有明確的業務分派,甚至也沒有被賦與有意義的強制力,而中油在讓渡管線之後的維修,很可能有些不成文的默契,但實際上之後就消失了,結果就是一條中央不管、地方不知,中油不維修,榮化不處理的管線。而如果榮化又主張一切都是SOP(不管這個SOP本身有沒有問題),結果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主張制度上的責任並不存在。實際上,如果爆炸沒有發生,所有責任自然更沒有人擔負,也不會有人質疑了,這件事可怕的地方就在於,其實所有人都是以「一直以來」的做事方式在做事,而「一直以來」也沒有什麼質疑。

當然,要說法律上沒有責任顯然是過頭了,但在爆炸之後,乃至於臺灣絕大多數的天災之後,我們看到的是事件,以及人們回應事件的希求,跑在法律、政治乃至於社會機制之前,而成為法律等等機制必須「滿足」的要求,而法律總是試圖將一切的活動視為自主的、不受外力的,既有的秩序,但說到最後,如果一個事件無法有倫理上證立的回應的話,機制的自我宣稱並不是那麼站得住腳。不過,當事實上權限的區分一直就是不清楚,而事物的性質也有其特殊性時,中央與地方在「依法」主張權責的分配,就只是迷糊仗了。這件事的事實就是長期以來「全」臺灣人,特別在威權政府的便宜行事上留下的權責不清的混沌,之後要怎麼去關注這個長期被忽略的事務的問題,而重點就不應當在於既有的規定上,是誰的責任了,而是必須看待一個事件的前因後果,而視事物的性質而加以重新在制度上確定責任。

在這裡的爭議其實說穿了,是中央是否要成為這個責任的擔負者的問題。我目前的立場是肯定的,理由在於,各種管線涉及的複雜管理上的問題,不一定能對應到地方政府的能力,今天想能將問題推到地方政府是因為大家認為高雄市政府的能力有可能釐清既有的管線,通報各廠商,有充分的手段強制等等,問題是假設是雲林呢?更不用說在「直轄市」時代的管線,以及各種過去黑箱下的結果所涉及的問題了。

實際上想當然爾地,產業第一時間並不希望事務被「升高」層級專責管理,這也就是為何開會不會有什麼結論,而只是想將所有問題限縮在高雄市。將問題限縮在高雄市個案化之後,只要一段時間,甚至其他地方的活動也都可以如常了。但是,有論者主張需要專法管理,正是因為這樣的現狀而有其重要性,但也正因為現狀是如此,而一定被認為「窒礙難行」,而再加上扯到中央與地方的責任歸屬,以及顯著的政黨鬥爭,後續只能說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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