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7日

測驗與競爭-關於近來的教育爭議

面對競爭,每個人的經驗都不同,有些人樂於競爭,有些人則天性討厭競爭,雖然我屬於後者,但也無法否認當代的社會生活中,競爭是一項主導的原則,雖然對我來說,每一次的競爭與測試都在削弱我的心智能力以及生活的樂趣,在閱讀與思考中累積的能力,在測試的要求中反而不斷的流失,而結果就是一個愈來愈蒼白的人。

不過這是自憐之語,不應多談。而就算是我大致上也可以了解,競爭與測驗有一種內在的原則,也就是面對特定的要求,競爭者盡其所能,以爭取有限的回報,而理想上(雖然我不是個「理想的人」,因此這對我不適用),在競爭中人能夠發揮其美德與才能,如自律、身體與心靈上的紀律、知識與理解等等。這是所有運動比賽的核心,也是理想上的所有考試的重點,如果要說考試有什麼超出單純的「功效」的內在價值的話,也必定就是這種價值。

這種比較傳統的、內在價值論的,德行倫理學取向的思維,在Michael Sandel 的一些相對暢銷的倫理學著作中具有一種核心的地位,你不能將入學考試完全與強調人的知識能力脫鉤,而也不可能完全以一種社會功效的方式看待教育。當然,Sandel 主要討論的是大學教育,而有些論者會認為,由於高中教育實在是過於淺薄,大家努力考試競爭是非常不必要的。

這個想法有些道理,而有鑑於各種測驗對我造成的不良人格影響(雖然或許在多數測驗中,我並不是失敗者),減少不必要的考試本身是我可以理解的目標。然而,就算目標正確(更不用說這也有爭議了),手段仍然是一項必須考量的問題,而這正是之前產生的巨大爭議的核心。

之前會考的目標,其實就是故意利用一種模糊與混亂的志願填選的方式,讓人無法適從,而使得考試本身的意義淡化與扭曲,以之達成弱化考試的目標。這種手段產生的問題是讓一整個世代經驗了一場「無意義」的考試,了解到考試與測驗是無意義的,是沒有內在價值的,而算計與策略高於知識上的(以及某些不太知識性的「考試技巧」的)努力。這有點像是世足比賽,比的不是冠軍,而是每隊設定幾勝、幾分踢進幾強,也就是說,不待運動彩券,這種運動本身就變成一種賭博,在這種狀況下,整個足球的意義也就消失了,而背後所有涉及的教育的、德行上的意義也就被扭曲成一種賭局。

無論如何,當年輕人在準備考試時,包括過去的我面對考試時,至少在玩一套表理如一的制度,而就算我再討厭考試(或是說一般性的測驗),我可以理解這些制度中還是能夠鼓勵一種非常一般性的「為目標而努力,以得到成果」的思維,而這基本上還是正面的。然而,當我們以一種非常犬儒的方式故意逼年輕人去參加一場你必須考好,但考好又「不一定」有什麼意義的考試時,只怕是整個社會中各種競爭與測驗中的那一點點的內在價值都被破壞了,競爭「本來」就可以不公平,因為這是整個教育制度告訴我們的。而不是競爭理當公平,雖然現實有很多困難,但仍然是應努力的目標,或是教育重視的並不應當是現在考的,我們要爭論教育的意義等等。當教育部擺明地辦了一場基本上是大型投注的「考試」,也就是這個國家告訴大家,考試完全可以不反映教育的意義,而公平是胡扯,大家好自為之。

這似乎推衍過遠,但德行的敗壞,其實並不來自於因循的傳統的消失,或是什麼「傷風敗俗」的創作(包括動畫與遊戲),而是一種對於內在德行的有意破棄,而只有當官員對於公平全無想法,而只想用取巧的方式改革時才會出現的手段。而我們如何期待完全不管公平的人主導的改革(你不能因為否認大家爭取的目標的重要性,也就否認爭取的過程需要公平性),有什麼正面的教育意義? 要停止不必要的考試,唯一的方式就是真正停止這項考試,而讓高中的資格基本上和考試無關,這是難走的路,但如果教改教人的就是取巧,那教改的結果也就是一個取巧的社會。

2014年8月5日

災難與責任

責任這一詞有許多外語的對應字,liability、duty等等,不過,在這裡特別有意思的對應字是responsibility,這是由於其中有一種「回應」的意義,責任並不單純是一種法律、政治上的,乃至於傳統上的社會機制(institution)所賦與的,甚至,當我們習以為常的各種機制對特定的事務其實是空缺的,而其實大多數的人都對於這類責任的歸屬一無所知時,雖然我們總會有一些素樸的想法,像是有錯就要賠之類的,但這種模糊的想法,是不足以被認為是一種常態的社會機制的。

如果責任必須以特定的法律、政治與社會機制為前提,那在高雄的石化業悲劇中,我們很難指責各個主管機關,甚至業者在「推」責任。理由在於主管機關沒有明確的業務分派,甚至也沒有被賦與有意義的強制力,而中油在讓渡管線之後的維修,很可能有些不成文的默契,但實際上之後就消失了,結果就是一條中央不管、地方不知,中油不維修,榮化不處理的管線。而如果榮化又主張一切都是SOP(不管這個SOP本身有沒有問題),結果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主張制度上的責任並不存在。實際上,如果爆炸沒有發生,所有責任自然更沒有人擔負,也不會有人質疑了,這件事可怕的地方就在於,其實所有人都是以「一直以來」的做事方式在做事,而「一直以來」也沒有什麼質疑。

當然,要說法律上沒有責任顯然是過頭了,但在爆炸之後,乃至於臺灣絕大多數的天災之後,我們看到的是事件,以及人們回應事件的希求,跑在法律、政治乃至於社會機制之前,而成為法律等等機制必須「滿足」的要求,而法律總是試圖將一切的活動視為自主的、不受外力的,既有的秩序,但說到最後,如果一個事件無法有倫理上證立的回應的話,機制的自我宣稱並不是那麼站得住腳。不過,當事實上權限的區分一直就是不清楚,而事物的性質也有其特殊性時,中央與地方在「依法」主張權責的分配,就只是迷糊仗了。這件事的事實就是長期以來「全」臺灣人,特別在威權政府的便宜行事上留下的權責不清的混沌,之後要怎麼去關注這個長期被忽略的事務的問題,而重點就不應當在於既有的規定上,是誰的責任了,而是必須看待一個事件的前因後果,而視事物的性質而加以重新在制度上確定責任。

在這裡的爭議其實說穿了,是中央是否要成為這個責任的擔負者的問題。我目前的立場是肯定的,理由在於,各種管線涉及的複雜管理上的問題,不一定能對應到地方政府的能力,今天想能將問題推到地方政府是因為大家認為高雄市政府的能力有可能釐清既有的管線,通報各廠商,有充分的手段強制等等,問題是假設是雲林呢?更不用說在「直轄市」時代的管線,以及各種過去黑箱下的結果所涉及的問題了。

實際上想當然爾地,產業第一時間並不希望事務被「升高」層級專責管理,這也就是為何開會不會有什麼結論,而只是想將所有問題限縮在高雄市。將問題限縮在高雄市個案化之後,只要一段時間,甚至其他地方的活動也都可以如常了。但是,有論者主張需要專法管理,正是因為這樣的現狀而有其重要性,但也正因為現狀是如此,而一定被認為「窒礙難行」,而再加上扯到中央與地方的責任歸屬,以及顯著的政黨鬥爭,後續只能說不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