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5日

言論自由與傷害原則

許久之前,我聽過還學者還滿認真地想將「女性主義沒有學術價值」之類的對學科輕蔑的言論,在某些學者之間開會與交誼活動的脈絡下,認定為是一種性騷擾這樣的想法。(或可說是關於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解釋適用的一個案型的問題)

說真的我聽到當時感到大駭(雖然當然表面上看不出來)。首先這是直接去處罰言論,而又顯然不是侮辱毀謗等限制條件很多的情況,第二這處罰了對特定學科(甚至意識型態)的(儘管是錯誤的)批評,第三,這將對特定學科(甚或意識型態)的攻擊,轉化成一種對個人的騷擾,而這點非常的危險。

不過,這樣的討論在那時,反而顯得理所當然,在場沒有人出來插嘴什麼,在這時我了解到,我個人對制度與道德的直覺,或許在現在已經是個死保守派了,那時我真的感覺到我不屬於這個地方。(甚至可以說我被「騷擾」到了)

當然,任何人都會有些值得商確的念頭,更何況我的記憶也不盡準確,不應當用這類偶然的發言去斷言或攻擊特定人,所以,問題不是誰說了這類的話。(說穿了,我自己在閒聊中也常常故意講些五四三,而正經話也三不五時說錯。)只是,去模糊了個人與集體或甚至是觀念的界限,使得觀念的爭執變成一種對個人權利的侵犯,我覺得是非常危險的。

一個人原本主張錯誤、不周全的想法,或是失言與不得體的表述,代價就是被更正,並失去自己的一些聲譽,而這對大部分的人來說,已經是非常嚴重了。但一旦對想法的攻擊被轉變成對特定群體,或是個人的侵害時,接下來就是基於「思想不對」而被國家處罰的狀況了。因為當我們可以將觀念等同於人時,觀念「不對」的人就會因為觀念不對而傷害到人了,而國家就可以處罰這種「傷害人的行為了」。弄到這樣,Mill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也就被稀釋到沒有什麼意義了。

言論不是完全不能限制,但如果沒有直接對人名譽的侵害、直接地煽動暴力的話,對思想與表述的處罰需要極強的歷史理由(像是在德國否認大屠殺)。很多不正確的思想與表述,都會在時論中被批評,或是被鄉民幹爆(例如之前「大尾鱸鰻2」關於達悟族的不敬與胡扯,基本上是被公幹的),而這時國家再處罰,是落井下石而不必要的。而當社會中沒有這種共識與反彈力量以對付偏見與錯誤的言論的話,那最大的戰場還是在論述中,而不是試圖控制國家去用槍對付另一些人,如果一方從國家那裡拿到槍了,他們論述的力道會不可避免地弱化,因為Arendt已經教導我們,暴力只會弱化權力。權力必須從社會中漸漸的說服而累積起來,就算是正確的觀念,沒有經過這種掙扎,也是站不穩的。

更不用說,在特定情境下,最脆弱的人,會是那些甚至不能被歸類的人,或是在某個特定弱勢群體中觀念不同的少數,也就是弱勢中的弱勢,而這樣的人反而不容易被認同政治、族群政治、性別政治所吸納。這些人反而會容易因為思想不對而受到壓制,國家力量限制言論,會變成雙重的壓制武器。



當然還是必須澄清,女性主義沒有學術價值這類的話顯然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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