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6日

邪惡

最近在這個島上,一位校長,與一位教授充分地表現了平時沉默無語的大半臺灣人心中對於法西斯的熱愛,對反抗者的仇恨,以及知識上驚人的平庸。雖然必定有許多人聲討他們,但在這個基本上邪惡的島上,大致上是不會有什麼作用的-因為至少過半的臺灣人心中對於自由主義者有極深的妒恨,所以,像這樣的人實際上是受到民意默默支持的。甚至有可能藉由反過來扮演被聲討的「受害者」,而得到更多的表現空間呢!

回過頭來,我們或許可以再談談「公民不服從(「文明的」不服從; civil disobedience)」,以及或許更值得一提的「抵抗權」的概念。

對於公民不服從,雖然我們當然可以不斷往前回顧歷史,但基本上其能成為一個政治哲學、乃至於法學上的課題,主要還是基於美國民權運動的經驗。而公民不服從主要的目的是當行政機關明顯違憲,而立法權對於該違憲狀態明顯地立法怠惰而不予改善,乃至於司法上也明顯地嚴重誤判的狀況下,公民藉由違反某些法律(特別是違憲的法規),將該邪惡的情狀公諸於人民,而藉由宣傳影響民意,而督促行政機關改善,立法者從怠惰中醒來,法官重新反省錯誤。也就是說,這是一種公民經由宣傳以捍衛憲法的行動。

由於公民不服從主要的目的是讓人民了解政府的違憲作為,基本上的目的在於喚醒人民的意識,目的在於產生對話與溝通,因此,原則上必須是非暴力的-這是由於暴力與溝通本身具有內在的衝突。

公民不服從是一個非常美國的想法,而在歷史上的實踐,也相應著大眾傳媒的進步,方使得這樣的行動能夠成為一種人民捍衛憲法的力量。

相對的,在德國的脈絡之下,主要的討論問題並不是公民不服從(雖然必定會參考),而是抵抗權的問題。抵抗權的基本概念並不是一種經由違法產生宣傳效果以喚醒人民的行動,而是一種對明顯不義的國家的「正當防衛」。一定程度上,我們可以類比於刑法上的正當防衛,當一個人當下正要傷害我、限制我的自由或是奪走我的財產時,我可以使用必要的手段-包括暴力的運用-以捍衛自己的權利。這在刑法上,乃至於一定程度上在民法上,都是必要而且理所當然的。

當然,問題在於處於一個民主法治國之下,人民有沒有單方面反抗其認定為重大不正義及違憲的政府行動,而使用各種手段對抗之的法律權利。在這方面,就我所知通說上認為是沒有的。但對此其實有一個不言自明的前提-人民處於一個民主法治國之下-而顯然地,在解嚴前,甚至方解嚴後的一段時間中,臺灣從來不是個民主法治國,就算「憲法」理想上是,實際上從來都不是。

雖說這些問題細部討論相當複雜,但如果了解關於自由時代週刊的問題,以及鄭南榕面對的處境的話,其實有相對非常簡單的答案-這是一種雖然形式極端,但其實仍然非暴力的消極抵抗。而在面對一個顯然不義的法西斯政權下,一個顯然剝奪最基本的言論自由的暴力行動下,並沒有以暴力對抗他人,而以自焚的方式消極地反抗,說真的已經非常「文明(civil)」了。而由於這種反抗基本上是消極的,甚至不涉及抵抗權的問題。(當然,用放大鏡極大地檢視,一定有人會主張放火的危險等等,說真的,當外面全是警力,周圍幾乎淨空的情況下,實在無甚可談。)

就連被認為是正當政權的周朝下,伯夷叔齊不食周粟而亡,歷史評價上就算不全然同意,也受到一定的理解;在一個顯然是在美國扶植下的法西斯政權下自焚而死,就算站在傳統中國式的判斷下,也沒有抨擊的立場,更何況鄭基本上的訴求-言論自由,是具有民主正當性的。

再者,自焚雖然是一個劇烈的行動,但如同絕食抗議一般,並沒有主動對他人施加暴力。只有在非常扭曲的延伸下,才能夠硬將之稱為暴力(附帶一提,在法國哲學中討論的原初暴力、神聖暴力等等,基本上是不同脈絡下的思考,硬用之套用反而很諷刺地步入了試圖以單一脈絡「暴力地」論斷所有事物的陷阱。)在面對越戰下美國巨大國家暴力,如果我們反而去譴責釋廣德的自焚「暴力」、「不尊重生命」等等,這只能說極端的諷刺。同樣地,不去想白色恐怖時消失的人們,以及許多人所坐的黑牢,而去談「尊重生命」云云,反映的只有他們對於法西斯的支持,對於「不乖」的人的仇恨而已。

不過這也是不意外的,當整個島基本上還能懷念蔣經國時,顯然大家不太介意限制言論自由的獨裁者-只要該人「英明神武」,而被殺被關的只有「那些不乖的人」而不是我就成。

但是,若沒有臺灣的國族主義意識型態,許多在現在將鄭南榕視為烈士的人,其實也會如同那一位校長,與那一位「歷史」教授(該人對於歷史事件的無知,格外諷刺)一樣,只會去罵他而已。這並不是什麼「各打五十大板的說法」,臺灣人基本上不分藍綠,大半是法西斯的支持者(特別是老年及中年的世代,但年輕人也沒多樂觀),若沒有國族衝突,民主自由等等根本沒有實現的機會。正因為意識型態衝突,在爭取正當性下,在臺灣民主制才有發展的空間。但這是非常脆弱的,因為-這樣說或許言重了些-這是一個邪惡的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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