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

法秩序的創造-關於「佔領國會」行動的想法

雖然恐怕那種「沉默的大眾」,都會覺得佔領國會的學生們是群破壞秩序,不識大體的人。而就算是支持者,也很可能覺得學生們破壞了平時的秩序,只是他們有充分的理由而已。

不過,從外觀上來看,佔領國會的行動異常的有序。這大概是臺灣史上第一個有自發性的「垃圾分類」的群眾運動,在這方面的秩序恐怕大於大多數地方的廢棄物處理(也包括我這個地方,科科),而在運動中,還弄出一個「吸煙區」上,你要硬套煙害防治法也很困難。而自然地,集會遊行法上在釋字718後,也是毫無問題(此說大謬,實際上充滿問題,這個錯誤的理由來自於ius同時有「法」與「正義」的概念對我產生的混淆,是以為記03/23/14)。

而從爭議的重點來看,基本上核心問題,至少在法秩序上,是關於服貿協議的審理程序的問題。一個現實的問題是,立院的議事反而在一個程度上是「無法無天」的,理由在於,就算是明顯違反議事程序,或是憲政主義精神的狀況下,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上幾乎可說是不可能有法律審查與救濟的途徑,就算是第五條的諸情況也都是很難成立的。這個結果上就是,完全不符合議事程序的,反憲政主義精神,乃至於實際上的政治運作上也極端愚蠢的行動,也能是「立法議事」。說穿了,在這個活動中,留下來的只有一片混亂,如何稱之為「法秩序」呢?雖然事實上類似的事最終總是不了了之,但只表示了這個體制核心的無法與無原則,而不是一個法秩序的體現。

所以,至少就張慶忠的胡亂通過的過程,去主張,並進一步試圖在臺灣產生並捍衛法秩序的,反而是佔領國會的學生,理由無非在於,他們是唯一在混亂的,無法無天的議事中,主張並捍衛一種法秩序的人群。而他們的活動無論人們再怎麼討厭,仍然是完全處於法秩序內的,甚至,這些人的行為比任何一個因為方便而闖紅燈的人來得「合法」。

人們經常把「法秩序」等同於某種「官方秩序」,有威權信仰的人特別是如此。但法秩序往往是反映了,而不是創造了人民中存在的秩序。而當法體制上有一些本然混亂無序的部分時,秩序的具體實現,能靠的反而是人民,雖然,就秩序的創造上,說實在話已經不能再要求這些學生更多了,光就質疑議事本身,就是一個重要的法秩序問題了。但,如果能夠更進一步地展演出一種,比立院議事的「常態」更有建設性的,創造性的「法律議事」的範例的話(例如以公民會議的架構討論服貿的問題),對於之後立法院根本上是混亂的議事上,真正地「建設」出具體的法秩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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