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1日

聊聊霍耐特(Axel Honneth)的《為承認而鬥爭(Kampf um Anerkennung)》以及一些隨想



霍布斯對於社會秩序如何形成的問題,提出了一個影響力深遠的思考模式,也就是原子式的個人,基於各自的私利與生存進行鬥爭,而鬥爭的壓力使得社會秩序形式(在霍布斯的理論中,就是接收個人自然權利的利維坦的形成)。

早期的黑格爾試圖在一種亞里斯多德式目的論的框架中,回應霍布斯式的主張。雖然黑格爾反對原子論式的個人與社會鬥爭是基於利益的主張,但他認為鬥爭的確是社會秩序發展的動力。而在個體經由自然的愛的承認關係,能夠與他人互動後,原本人們是處於無意識而沒有現實性的風俗之中。而這只能在第一個違反規範的「犯罪者」與第一個受害者的鬥爭之中,使得個體在要求對方承認其權利的鬥爭過程中,超出了私利與無意識的風俗,而成為一個有普遍意義的權利主體,而以法律/權利的普遍性整合的市民社會也就在鬥爭的過程中實現,而這是「為承認而鬥爭」作為社會進步的模式的理論來源。

不過,不管在早期黑格爾的亞里斯多德主義架構,與之後黑格爾的意識哲學架構中,同樣經由鬥爭而達到法律權利的層次,但雖然都同樣地認為法權,也就是市民社會的私法與治安的政治模式有所欠缺,而需要為名譽而鬥爭,或需要市民社會之上的,國家的層面。但終究黑格爾的理論轉向了意識哲學的模式,而遠離了為承認而鬥爭的理論模式。不過,「為承認而鬥爭」仍然是一個重要的洞見。霍耐特試圖透過社會理論與「經驗研究」重構黑格爾早期的理論。

霍耐特使用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理論中主我(I)與客我(me)之間的張力,也就是在發展心理學上,幼兒只能經由他人對自己的反應形成自我認同,但主我的潛在趨力不能被客我所限制,因此自我認同的過程,在經驗上就是一種需要初步的承認關係,也就是父母子女的愛,才能產生初步的自我。而在遊戲中形成概化他人/普遍化他者的,並將之內化的過程,則提供了黑格爾的分析中,體現普遍性法權的權利主體的面向上的經驗基礎。然而,在試圖在現代市場社會的法權模式更進一步時,米德也只能訴諸領袖人物的卡里斯瑪。

霍耐特進一步援引精神分析與法律發展的理論,將由黑格爾起頭,米德補充經驗內容的「為承認而鬥爭」,重構為一種關於承認關係的分類與結構的社會理論。在其中,承認有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情感上的支持,也就是愛與友誼,這個層次關注的是人的需要與情感。而傷害這種承認的方式是虐待與強暴等。情感上的承認,也就是愛與友誼的經驗,是人能作為個體取得社會承認的前提。

第二個層次是認識上的尊重,關注的是人的道德義務與法律關係,傷害承認的方式是剝奪權利與歧視。而法律權利使得人能夠進一步得到普遍化與非形式的實質的承認。

第三個層次是團結的層次,這是在社會互動交往中,個體的特性與能力都受到肯定,而這種承認形式是一個價值共同體中相互實質的肯定。而這會被毀謗與其他令人感到自身無價值的傷害所破壞。團結的層次一方面讓人的個體特殊性發展,另一方面則又能朝向平等發展。

在霍耐特的分析中,他認為社會鬥爭的起因,主要並不是利益的衝突,而是許多社會成員經不被承認,而為了社會承認其權利與其自尊的道德鬥爭。因此,一些太強調社會利益衝突的社會理論模式,就有其侷限。霍耐特也認為,當代「自由主義/社群主義」的爭論的興起,也可以放在推動社會進步的鬥爭,是具有實質的道德意義的承認鬥爭的角度解釋之。

而為承認而鬥爭的理論,另一方面也提供了社會進步的方向,能夠充分達到更完整而普遍的承認的社會,就會是進步的。但具體上的變革與政治努力,就不是理論的任務,而是進一步的社會鬥爭的任務了。



《為承認而鬥爭(Kampf um Anerkennung)》,霍耐特(Axel Honneth)著,曹衛東譯,上海:上海人民,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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